交银研究中心:理财子公司销售起点和渠道进一步放开

交银研究中心:理财子公司销售起点和渠道进一步放开
2018年10月19日 15:38 新京报

  交银研究中心解读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销售起点和销售渠道进一步放开|新京报财讯

  侯润芳

  新京报快讯(记者 侯润芳)今日,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看来,对“理财新规”征求意见时未纳入“理财新规”的社会建议,银保监会在本次意见征求稿有所采纳,包括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扩大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参与资管市场竞争,利于打破刚兑,也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

  销售起点和销售渠道上进一步放开。《办法》在销售起点上,明确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不设置销售起点,突破银行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1万元的销售起点限制后,有利于为理财子公司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依托母行的客户资源扩大其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体,也有利于其发挥银行端风险管理能力开发更多适合大众客户理财需求的产品,对理财子公司形成丰富的产品线、做大业务规模形成有效的支撑。在销售渠道上,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产品,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其拓展接触新客户的渠道,但银行作为理财子公司主要销售渠道的状况不会出现根本性变化。在首次面签要求上,《办法》采纳之前业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此举不但为银行存量理财客户的迁移提供了便利,也使个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更为便利。

  理财子公司公募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办法》规定公募理财产品能够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相较于之前的“理财新规”,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需要借道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本次从制度上放开了理财子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限制。在股票投资集中度管理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15%的上限要求,与“理财新规”中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30%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体现了对公募产品相对严格的监管思路。可以预计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成立后,相关投研团队的建立会成为重点之一,直接开展股票市场投资将进一步提速。

  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产品。《办法》放开了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限制,理财子公司将有充分的余地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设计不同风险和收益水平组合的理财产品。分级产品的放开有利于银行更好地发挥对基础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但这并不会改变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的状况,分级产品的定位应当是对现有产品体系的良好补充。未来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级产品估值、风险管理和独立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围绕分级理财产品的金融创新将趋于活跃,在此类产品的规模占比将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较为宽松。《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而10亿元的注册门槛相对较低。这一要求有利于加快推动中小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步伐,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虽然注册门槛相对较低,但并不意味着资本要求的放松。《办法》明确提出未来将另行制定适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自行经营理财业务不同,理财子公司尤其是存量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设立的理财子公司所面临的资本压力仍不容忽视,理财子公司未来的资本补充需求也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形成一定的挑战。

  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有效落实防范风险要求。《办法》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进一步部细化。一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产生的损失,但并不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覆盖。

  编辑:艾峥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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