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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国际比较(2)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9:53 金时网·金融时报
子行与分行并存的情况较为普遍 从国际上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允许同一家外国银行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允许子行、分行并存,业务范围、监管指标没有差别,主要有:德国、英国、卢森堡、匈牙利、巴林、南非、韩国、香港、澳门、法国、意大利、菲律宾、日本(实际都是分行); 二、允许子行、分行并存,业务范围、监管指标有差别: 法国:子行和分行的业务范围由监管当局确定。法国对子行要求较高,在业务范围上限制较多;对分行业务范围限制较少。 菲律宾:持有全面牌照银行可以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分行业务范围比子行宽;对分行按法人监管,有营运资金、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要求。 美国:分行不可以吸收零售存款。监管标准基本一致,但具体操作中根据子行和分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 澳大利亚:不允许分行接受首笔25万澳元以下的存款。 三、不允许子行、分行并存: 泰国:不可以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必须先设立分行后才能发展到经营全面业务的子行;子行不能上市。 越南:目前尚未允许外国银行设子行。 哈萨克:不允许设分行。 马来西亚:不允许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四、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主要有巴拿马和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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