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商业评论 > 正文
 

中国企业为何还没有做大做强(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3:40 新浪财经

  没有强大的管理就没有强大的企业

  谈到管理,对中国的企业来说似乎又是一杯苦羞的酒,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国家的立法越多越混乱,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也是越大越困惑。表现在国家对企业管理的失控和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先天不足。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外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象潮水般涌了进来,但是我们的企业是越学越糊涂,越学越不得要领,各种所谓成功的管理
思想模式都是昙花一现,无法经受起市场和时间的考验。表现在:

  一、企业法律制度的形式化

  改革开放,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与日俱增,多得连我们这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都目不暇接了,从民法、合同法、

物权法,公司法等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十二类),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银行法、票据法等等,但由于参与立法的法学家阶层大都缺乏社会实践,缺乏对中国社会现实的了解,炮制出来的法律往往与现实相脱离,法律规范中“皇帝的新衣”现象与没有生命力“法律木乃伊”现象比较严重。

  因为立法工作处于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照搬照抄、东拼西凑盲目引进上,形式的完备与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是我国目前立法的基本特点。以公司法为例,虽经修改依然是旧瓶子装新酒,对企业很难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导致假公司、假股东、假董事长、假经理、假投资、假交易、假帐册、假财务报告、假盈利、假负债、假资产等等,比比皆是,一个公司除了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真的,其它都可以是假的,公司注册和上市的过程,往往就是造假的过程。与此公司对企业的自治机制设置不合理,国家对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管手段,所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处于一种放任自流和随心所欲的状态。国家对企业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国家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交易者的利益得不到最有力的保障。小而散,大而乱,是中国目前企业的基本特点,让这样的企业去承担起富民强国的责任,不能不令人担忧和深思。

  近20多年来,国内不少自由派专家学者和“理论权威”,极力推崇西方“三权分立”的那一套东西,可以说已达到顶礼膜拜,五体投地,如醉如痴的颠狂程度。他们在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以及大学讲台,喋喋不休、不厌其烦地向思想单纯、心地善良、涉世不深的青年人鼓吹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竭力灌输“三权分立”是最完美、最和谐的政治体制或模式的理念,力图使人们相信,只要中国实行了“三权分立”,无论专制问题,还是腐败问题,都会统统被荡涤干净。一句话,一切中国现存的不合理现象和丑恶现象都可以被一扫而光。由于中国法学界对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痴迷几乎到了病态的地步,西方伟大的三权分立思想在中国已经陷于沦为思想的海洛因境地。

  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既没有思想基础,也没有文化基础,更没有实践基础;而公司法制定者,却将以三权分立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立和制约模式,暗渡陈仓照搬到了我国的公司法中,而这种公司权利的分配和分割模式对中国人是不起作用,相反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独裁和专制的保护伞。

  现行的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规定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的权力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但实际上的效果是: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和以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的权力分配模式,在中国用到哪里乱到哪里,公司在设立经营管理以及上市中的混乱局面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实践中假公司、假股东、假董事长、假经理、假投资、假交易、假帐册、假财务报告、假盈利、假负债、假资产等等,比比皆是,一个公司除了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真的,其它都可以是假的,公司注册和上市的过程,往往就是造假的过程。如果一个法律制度能让任何一个公司无所不用其假,显然这是法律制度引用上的失败。

  现行的公司法,一不能实现国家对公司有效的管理职能,二不能使公司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自治机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管理的职业化,财务管理的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如此的公司法,等于是一艘没有帆和浆的小船。这样的法律无论是把比喻为“皇帝的新衣”还是“法律木乃伊”都不过分。

  二、落后的企业自治机制

  不管法律上如何规定的,中国企业的自治机制依然是我行我素,谁投资谁说了算,谁是老大谁说了算。“宁做鸡头,不做凤尾”使我国的企业仍处于占山为王的绿林好汉原始发展阶段。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和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使得传统文化中的权利本位思想丑恶现象在企业的自治中表现得如江河湖海一样淋漓尽致。

  中国人历来追求的是“我说了算”,为了保证自己能说了算就必须把决策权、财政权、人事权牢牢地抓在手上,在这种权利欲望的驱使下,经营管理者、监督者在人权与财权上的被动与从属地位,使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必须归于企业主的专制与独裁的大旗下。这也就使得法律上对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权利分配模式成为形式,相反地却成了专制与独裁的遮羞布,任何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制度、管理工具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企业的生命力因权利斗争的内耗而陷于虚无。如果有企业的自治机制上不能有所创新,中国的企业势必要永远在小而散、大而乱的怪圈中永远地徘徊下去。

  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权模式和公司法中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权模式,仅仅是无限可能中的一种方法和模式,为什么我们总是执着于一种方法或模式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分权是必然的,但对中国人来说要从“我说了算”的那部分着手进行分割与分配,否则分权就失去了针对性。形象的比喻是:对中国人来说,如果把一根木头在形式上分成三截每人各管一段,最后的结果一定是某个人独占一根木头,中国人最愿意的就是把一根木头锯成三截,每人手上各执一段,在“三国演义”式的分分合合,合作、制约、斗争和较量中才可能形成一种平衡的权利制衡模式和自治机制。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腐败和失败的原因就在于,决策权、财权、人权三权集中归于一人,而反对者和监督者往往要冒着丢饭碗、丢位置的风险,如此所有的分权、制约、监督都形同虚设,相反成为了独裁者和专制者合法的遮羞布。

  所以在中国权利分配要从决策权、财务权、人事权着手,三权独立于股东大会之下,实行股东大会领导下的职业经理人、财务经理人、人力资源经理人制度,同时国家通过对财务经理人的职业管理、行业管理、法律监督来行使对财务经理人及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现实的意义上讲,国家管住了财务经理人,就管住了企业。财务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的一票否决制,保证经营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可行性,勉强盲目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