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打假与司法衔接样本

2015年07月03日 15:53  《法人》  收藏本文     

  外资品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显示,一方面侵权行为正日益多元化,另一方面外资品牌打假积极性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及影响力也均在扩大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2015年6月17日,成立十五年、拥有207家会员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下称“品保委”)在北京召开“2014-201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与首届‘优质品牌捍卫者’发布会”。

  来自全国“双打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等各部委的有关部门领导、最佳案例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办案单位、“优质品牌捍卫者”获选单位与品保委会员代表等 400 余人应邀出席会议。

  自2002年开始,品保委每年组织“最佳案例”评选活动,这已经成为品保委的一项具有很高社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参评的案例由会员企业提名,分为刑事与非刑事知识产权保护两大类,包括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案件,经品保委执行委员会审查,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获选案例均有相当的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力。

  根据中国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意见,品保委自2012年起设立了“两法”衔接典型案例,这也成为每年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标本案例。

  刑事案件不断攻克难题

  去年国内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多起极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如昆明王某娜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这个案件促成的“以案促交流,合作谋长效”的政企关系新模式值得推广与肯定。

  在此案中,品保委两家会员先后开展云南零售市场综合治理项目,10个地区的132家售假门店的假货货源头都指向一个河南籍的售假团伙。该团伙以一对年轻夫妻为首,在云南各市、州、县兜售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日化产品。

  2014年3月,昆明警方进行了行动,该案件判决有期徒刑刑期之长、罚金之重,在个人护理产品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实属罕见。

  浙江温州陶绍鹤等人假冒“schneider electric”、“clipsal”注册商标案,这个案件产品特殊、涉及民生和居民用电安全,且涉案金额巨大,可能是迄今为止抵押电器行业最大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浙江温州是全国低压电器产业聚集地,包括本案被告人在内的犯罪分子极易获取制造假冒低电压器产品所需的各种模具、机器和原辅材料。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分工明确的家族式制假售假犯罪团伙犯罪。

  而福建省骆某等销售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商品案,更是迄今为止涉及耐克公司案件中对被告人量刑最重的一起。四被告人共计被罚出1600万元罚金及16年6个月有期徒刑。在当前适用缓刑为主流的知识产权刑事判决书中,如此巨额罚款加高实刑的判决实属罕见。

  此案还成功克服了互联网电子销售记录难以认定的难题。首先,此案引入了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对被告人的电子账目进行了全面的审计;其次,通过对其销售下家的广泛取证,证实了已销售产品为假货的事实;最后,通过被告人伪造他人公章、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事实印证其制假售假的犯罪动机。此案为办理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提供了新思路。

  广东佛山唐志强等人假冒“APC”注册商标重审案,此案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极少数原审法院初审案件在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以后,新组成合议庭仍坚持原审法院判决的案件,这彰显了中国刑事司法审级独立。此案不仅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决,而且通过判决明确了涉案假冒物品的处置方式,即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没收销毁”,这对于扣押机关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提供了判决依据。

  非刑事案件的标本意义

  非刑事案件也同样有多起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在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合理使用”抗辩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新的界定。法院认为,尽管平行进口销售商有权销售正品,但并不意味着其获得授权可以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使用商标。商品商标的合理使用应限于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须的合理范围内。

  如果对商品商标的使用超出必需的范围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会危及服务商标的存在价值,构成服务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另外,尽管在侵权行为发生时Victoria’s Secret并未在中国开展过商品零售,但国内媒体对其品牌及产品进行了相当数量的宣传,宣传行为也是维秘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之一,足以使涉案品牌在中国建立起一定的商誉。本案扩大了对拥有世界知名品牌但尚未正式在中国进行挂放销售品牌的保护范围。

  而微软[微博]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是微软公司针对最终用户使用微软盗版软件在中国地区提起诉讼所获得的最高判决赔偿额的案件。无论系列案件整体判决的赔偿额还是单例案件判决的赔偿额,均获得了突破。

  此外,法院判决还支持了以证据保全时抽查的电脑中安装盗版软件的比例来推定计算全部电脑中安装盗版软件的数量,并以涉案正版软件销售价格乘以按照保全抽查比例确定的侵权软件数量来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对于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判决支持了用于企业办公使用属于企业的商业使用行为,应由企业承担责任,同样对于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此案在网页游戏和手机游戏业界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侵犯NBA商标专用权案中,法院拒绝适用“避风港”,并明确指出“知道”应当解释为包括“应知”,且认定销售者应承担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合法来源并指出供货者。此案的判决为处理涉及销售者案件中如何适用《商标法》第64条及第60条的相关法律理论奠定的基础。该理论将大大缩小销售者可以寻求“避风港”保护的范围,并给其他法院、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一个非常出色的案例,也给权利人的维权策略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此外,本案仅保全了5双侵权商品(售价为69元/双)且无其他证据显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量,但法院仍旧判定了40万的法定赔偿,对侵权人产生了足够的威慑。该赔偿数额是本案的一个亮点。该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年50件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并列为2014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之首。

  还有浙江颜某假冒UL公司注册商标案,此案涉及带有假冒UL商标消防产品,这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产品是符合UL产品安全标准,可能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非常严重的威胁。此案各执法机关由于处置得当,及时堵截该批假冒UL商标的消防产品流入市场。

  此外,此案有赖多个不同执法机关相互配合、查办此案,案件的证据才能建立,达到有效打击假冒生产行为刑事犯罪的目的。此案涉及4个执法机关,是一个工商移交案件于公安,公安走访海关搜证,再由公安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并进一步把相关线索移交到相关公安机关继续查办的多个执法机关多方位办理一案的典型实例,是两法衔接的一个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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