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业银行法》应以信用为核心,重建商业银行信用。其草案应当公示,让社会各界和全国人民参与,才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而修改出良好的《商业银行法》,有利于其实施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刘兴成
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由此拉开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序幕。《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现在要进行2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怎样修改才能避免《商业银行法》成为银行业发展的桎梏,让中国的银行业更加市场化,促进银行提升国际竞争力?这是修改《商业银行法》不得不回答的问题。
信用是银行的生命
国务院的《商业银行法》修改草案拟废止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目的在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银行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服务实体经济。
国务院的《商业银行法》修改草案还没有完整披露,披露的——废止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应是争议最小的修改内容。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程序,该草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才能成为付诸实施的新的《商业银行法》。期间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和博弈,因此,《商业银行法》修改草案与最终实施的《商业银行法》,还有一些变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银行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维系着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信用决定银行的竞争力和生命力,缺乏信用的银行早晚会倒闭,因此,信用是银行的生命。据《证券日报》记者观察,2015年6月初银行板块整体市盈率仅为7.75倍,为中国股票市场上唯一整体市盈率低于10倍的板块。为什么证券市场不看好账面盈利颇丰的商业银行?乃因中国的银行整体信用不足,证券市场不看好银行信用所致。
有媒体于2015年6月底做了《“存款失踪”真相》的封面报道,国内银行1年半内竟爆出18起存款失踪案,涉及金额46亿元。读者和银行储户看到的不是存款失踪个案,大部分银行都有存款失踪案,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都发生过,涉及河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四川、湖北等全国各地多个省份,“失踪存款”少则数万元,最高达数亿元。形形色色的存款失踪案,是商业银行信用缺失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上,体现商业银行信用缺失的还不只是多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的事件,而是银行对“存款失踪”千篇一律的解释:基本不存在存款丢失的事情,绝大多数是储户被不法分子骗了。现行的商业银行体制,驱使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推卸责任和能够推卸责任,这是银行信用缺失的深层次表现。
为什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最为活跃?为什么中国互联网金融走在全世界的前列?主要原因一是中国的商业银行信用不足,不能充分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给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二是管理层支持互联网金融冲击包括国有银行垄断在内的国有金融垄断,推动金融改革和竞争,迫使金融机构提高效率。
重建商业银行信用
既然信用是银行的生命,《商业银行法》就要围绕信用做文章,修改《商业银行法》应以信用为核心,重建商业银行信用。以信用为核心修改《商业银行法》,可以让《商业银行法》修改变得简单易行。凡是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信用的改革措施,都可以进入《商业银行法》。凡是有损于商业银行信用的条款,应当把它从《商业银行法》中剔除。
重建商业银行信用的首要举措,是处理好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法》的这些总则规定目的在于维护银行信用,但缺乏维护银行信用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应当在《商业银行法》分则中增加相应的内容。
第二,强调银行设立没有所有制束缚,对打破国有银行集体垄断有重要意义,破解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难题便水到渠成。《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实质要件是资本、人才和软硬件设施,并没有所有制束缚。过去国有银行信用有政府背书,《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国有银行失去了政府背书,银行信用由市场机制做保障,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第一次站在公平的存款保险制度平台上。因此,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有必要增加“民营控股的银行与国有控股的银行具有平等的设立和运营地位”的条款,以纠正过去对民营银行的所有制歧视,打破国有银行集体垄断,加强银行业竞争,破解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难题。
第三,商业银行设立规模法定,发展规模由市场决定。民营银行并不是只有做小银行的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只要注册资本在十亿元以上的银行,都是全国性商业银行。至于银行是面向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那是市场细分和银行的竞争力问题,不应当打上所有制烙印。中国平安和民生银行虽然是民营金融,但经历不长的发展历史,就已经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早已成为世界500强企业。
第四,修改《商业银行法》,应允许混业经营。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潮流,可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但现有法律规定与混业经营相冲突。《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人建议将“向银行发放证券牌照”写进《商业银行法》,这是外行的混业经营建议。金融有其专业性,银行并不擅长证券和保险业务,证券公司最擅长证券业务,让中国保监会监管银行和证券公司是不负责任的。只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其他金融法律中限制混业经营的规定部分,允许银行作为股东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既实现了混业经营,又保持了金融的专业性,还不让监管产生混乱。
第五,在《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理财、互联网银行等大是大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是正途,经营“影子银行”业务是不务正业,尤其是绕过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银行理财业务,由于体制扭曲,有“庞氏骗局”的重大嫌疑。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当允许银行投资理财业务公司或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禁止银行直接从事银行理财业务,为银行建一道与理财业务隔离的防火墙,防范理财业务损害银行信用的风险。互联网银行是新生事物,应将互联网银行纳入《商业银行法》,明确互联网银行的规范。
第六,修改《商业银行法》要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媒体报道披露,银监会成立的《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这容易导致《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自利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法》应当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商业银行法》草案就应当公示,让社会各界和全国人民参与,才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而修改出良好的《商业银行法》,有利于《商业银行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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