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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预约定价可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6:07 深圳商报

  编者按

  深圳市开展对外资企业反避税工作已有20年了。20年来深圳在该领域做了哪些探索和创新?避免跨国企业被重复征税的预约定价是怎么回事?今日我们组织“反避税专题”,向读者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去年9月,深圳市地税局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委托,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举行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签约仪式,这是中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这一协议的签订,表明中国税务部门正致力于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中国的投资环境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大大增强了跨国企业投资中国的信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由于其材料、产品等交易均在中国深圳与日本母公司之间进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转让定价调查问题。为使其经营既能符合中日两国要求,又能降低纳税成本,化解重复征税的风险,东芝公司提出了利用双边预约定价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地税局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双边预约定价联合工作小组开展这项工作。

  这例双边预约定价协议从开始酝酿到磋商成功整整历时3年,其程序和内容都是双方面临的新课题。2004年4月,深圳市地税局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就该双边预约定价问题召开预备会谈,双方达成初步共识。日本国税厅也召开了同样的预备会议。2005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日本国税厅在北京共同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中日关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与其日本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预约定价安排。9月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受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签约。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全国涉外会议上对首例双边预约定价的成功签署给予了高度评价。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也是跨国公司守法纳税的重要体现。目前主管涉外税收工作的深圳市地税局副局长徐金强认为,该协定的签署一方面体现了跨国公司对所在国税收法律的遵从,有利于树立跨国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跨国企业也可有效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降低纳税成本。另外,该协议的签订也是对中国开展跨国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一个检验。深圳市地税局涉外稽查局王勋局长表示,双边预约定价是经济高速增长、外商投资和进出口贸易大量增加对中国跨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配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由此,跨国纳税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工作,有利于跨国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防范税收风险。一些跨国企业看到首例双边预约定价的成功签署,也打算采取这种方式,确定跨国企业关联交易定价问题。

   (曾立新 罗晓琴)

  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所达成的预先约定。预约定价协议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纳税人,据以核算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其作用是有效避免两国税务部门对跨国交易利润分配的分歧和重复征税,并通过增强跨国关联交易税务处理的可预测性来满足企业的确定性需求。

  名词解释

  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是纳税人为了本身的利益,做出财务安排或纳税选择,尽最大可能来减轻税收负担,争取最大利润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采取处罚、调整等有关措施维护国家税收管辖权、征税权的行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反避税的工作重点之一。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对其依法进行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

  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目的:①维护国家税收管辖权;②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③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堵塞漏洞。

  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以下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即为关联企业: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②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包括:①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②无形财产的转让和实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殊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使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③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④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张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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