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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鞋企结盟应对反倾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5:01 深圳商报

  欧盟拒绝给予中国制鞋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据新华社广州2月8日电】 (记者 王攀 车晓蕙) 在欧盟拒绝给予中国制鞋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三个星期后,广东8家制鞋企业8日下午在广州发起成立“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联盟发起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振昌说:“我们将积极联络全国其他地区的鞋产品生产、出口企业,邀请他们加入联盟,以形成更为强大的力量和声音。”参加联盟
成立会议的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公平贸易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联盟的成立,对于扩大和壮大中国鞋产品企业的影响,树立国际形象,防止其他国家效仿欧盟随意采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行动,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反倾销涉及中国1200多家鞋企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欧盟连续对中国输欧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启动反倾销调查,其中劳保鞋涉案金额5255万美元,皮鞋涉案金额则高达7.3亿美元,从而成为近十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涉及中国1200余家制鞋企业和400多万工人。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相关附件条款,欧盟已经承诺从2005年起对中国鞋取消进口配额,“将欧盟鞋业的没落归咎于中国同行的‘不正当竞争’,并没有什么过硬的依据。这场争端之所以发生,仍是贸易保护主义作祟。”

  中国鞋企裁决结果不乐观

  初步统计显示,面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有150家左右的中国皮鞋企业和30家左右的劳保鞋企业应诉。吴振昌说,欧盟委员会无视中国应诉企业充分和良好的市场经济运作的事实,初步裁定不给予13家被抽样调查的皮面鞋生产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而这种“一棍子打死”的情况“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可以预计,没有被抽样的120余家中国应诉企业的裁决结果也不容乐观,“反倾销应诉已经进入联合抗辩的第二阶段”。在8日的成立会议上,吴振昌介绍说,联盟近期工作包括:积极准备参与欧盟委员会2月中旬来华磋商期间的对话,并递交书面文件;立即着手选聘欧盟专业咨询机构调查欧洲皮面鞋产业情况,为无损害抗辩提供数据和证据支持;即日起聘请欧洲和中国专业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进行无损害抗辩等各项工作;建立联盟发言人制度,确立统一的声音和协调的立场;筹备成立联盟秘书处和财务制度,保证联盟高效运作。

  中国鞋企应脱离低价竞争模式

  商务部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共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我国还遭遇国外发起的特保案件7起和保障措施5起,涉案产品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有专家建议说,中国企业应当团结起来,在行业协会的带领下,积极应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务部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在目前的国际贸易过程中,“敏感商品”和“敏感市场”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中国企业、商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要针对这些“敏感商品”和“敏感市场”制定出更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自我约束措施,以便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广东省鞋亚厂商会会长丘小广说,就鞋类产品而言,通过品牌战略、技术改造以及产业升级等措施鼓励中国企业逐步脱离依靠低价竞争的产业模式,建立有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增加设计和研究投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实施以质取胜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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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联盟发布初步立场文件

  “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8日下午在广州公布了初步立场文件:

    一、联盟反对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启动的针对中国出口的劳保鞋和皮面鞋发起反倾销调查。联盟对皮面鞋案中申请方作为欧盟产业代表的资质提出质疑,认为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缺乏法律和证据支持,而且也不能解决欧盟境内产业自身发展的问题。

    二、联盟坚决反对欧盟委员会此前全面否决中国被抽中调查的13家皮面鞋出口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初步裁定,认为它不仅有失公正,而且也不符合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欧盟近年来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做法,更有违世贸组织规则。

    三、联盟注意到,欧盟产业并没有遭受到反倾销法所要求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不能满足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联盟要求欧盟调查当局充分注意这一法律和事实问题,从而作出客观、公正且合法的裁决。

    四、尤其是考虑到在2005年之前欧盟对中国鞋产品实施配额措施的情况,联盟认为欧盟部分企业面临的困难不能归咎于中国出口的产品,二者无因果关系,因此欧盟委员会不得做出肯定的裁决。

    五、联盟坚决反对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鞋产品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认为它既缺乏法律和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欧洲国家的利益。

    六、联盟坚定支持中国政府及商会协会为此与欧方进行的交涉和谈判。

    七、联盟将进一步联合欧洲利益同盟,根据欧盟法律和相关国际规则,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涉、抗辩和游说。

    八、联盟保留根据案情进展和联盟掌握的信息,以及联盟成员的整体利益进一步阐述其立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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