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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与华为:没有反省的“完美”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15:59 《竞争力》

  思科与华为:没有反省的“完美”诉讼

  在回顾如今凡评论中外知识产权纠纷所必援引的“思科诉华为侵权”一案时,我们很遗憾并没有找到反省。

  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要求华为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思科控告华为抄袭思科IOS软件源代码和“命令行接口”以及技术文档,并侵犯思科在路由协议方面至少5项专利。思科希望通过法律禁令来制止华为继续侵犯其知识产权,并要求华为予以经济赔偿,以弥补非法侵权行为对思科所造成的损失。

  被起诉其实早在华为意料之中,因此24日华为就发表声明否认侵权。早在2002年底,思科就已经和华为进行过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商,但是华为没有让步,坚决否认侵权。

  而2002年华为对思科美国本土市场的威胁,已经被思科认为低端网络设备市场的强大对手。同时,华为和思科在产品上的高度相似性也促使思科下定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心。思科内部认为,华为带来的损失足够打一场官司的成本了。由此,成立了专职团队“打击华为”,并与中国政府进行了沟通,获得了政府方面对官司中立地位的允诺。

  华为进行了全方位的应对,不仅早早暗中收回疑似侵权路由器,还聘请著名公关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为之辩护。就在思科来人走后不久,华为就停止了在美国出售被思科指控含有非法盗版软件的产品,主要是Quidway路由器。同时,华为还努力研发不涉嫌思科指控的新产品,在3个月内面市。而在新产品中有争议的代码已经全部删除,华为甚至还删除了指令和用户手册中任何可能相似的东西。对此,思科和美国权威媒体均视为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

  但是,思科作为一个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丰富经验的高科技公司,并没有准备把华为置于死地,也不想把一个商业争端上升到国家民族的高度,也不准备伤害中国人民的国家情绪。据《金融时报》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曾主动接触思科公司,愿意就华为公司侵权一案展开的刑事调查。但思科对此提议没有做出任何响应,因为思科认为让FBI等机构卷入此案“并无任何建设性”。

  从该案的证据看来,思科无论如何都站在天平的胜利一方。华为的一名前雇员在递交联邦法庭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所生产的软件和全球最大网路设备生产商思科的产品甚至连瑕疵处都一样。程序瑕疵似乎显示,思科的路由器与华为的路由器之间存在相似性。

  华为的对策是合纵连横,联合对思科通信新秩序不满的竞争对手,和思科博弈。2003年3月20日,华为公司与思科的老对手美国3COM公司联合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3COM的CEO Bruce L. Claflin立即挺身而出,在法庭上提供了对华为极其有利的证词,他指出:“在同意成立合资企业前,3COM公司已花了数月同华为公司的工程师会面洽谈并测试了产品。在此过程中,本人亲眼目睹了华为公司世界级的工程能力。我相信从合资企业运出去的产品在世界上将是独特的和有

竞争力的,并且这些产品是在完全尊重各公司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

  2003年6月7日,美国德州地区的Marshall联邦法院发布一个初步的禁止令,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包括操作界面以及线上的帮助支持文件。虽然法院的禁止令并不像思科期望的那么多,但是无疑已经支持了思科的诉讼立场。思科与华为双方都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他们的一次胜利,因为思科认为自己的立场被肯定,而华为则达到了损失最小,仅仅是停止销售那些华为已经停止销售的产品。

  3COM总裁的证词,加上3COM和华为主动申请法庭对其合资公司新产品是否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做出鉴定,表达了华为“改过”的诚意。同时,经过法庭上对于“私有协议”的辩论,思科也认识到挑起这样的争论并无好处,最终,华为承认了侵权的事实,称公司一名员工在未授权情况下,接受了通过第三方获得的思科源代码;并对以后不再侵权做出保证。2003年10月1日,华为同意允许一名独立专家就华为对其产品所作的修改进行审核。在共赢的认识之下,2004年7月28日,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向法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

  本案被业内形容为“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场胜仗”,也成为高科技领域中外知识产权争端的代表性案例。从对抗到和解,耗时一年半,都意味着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完美诉讼。但是,在这场诉讼所引发的媒体争论中,所有媒体都被民族主义情绪所笼罩,指责思科为了垄断市场而阻击华为海外扩展,但并没有媒体提到华为长期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的事实,甚至没有媒体认为思科提起诉讼的合理性,更无对过去“原罪”的反省。思科赢了,却好像没有赢;华为输了,却好像没有输。

  有媒体尽情夸赞华为打官司的成功经验,认为:“在涉及安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国内企业完全可以毫不犹豫地对外来挑衅者进行痛击。在国际化进程中,国内高科技企业应该学会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工具,为矛为盾,攻守两宜。”

  也有媒体发掘出华为在诉讼中获得的市场好处:虽然美国市场没戏,但在其他国家市场上华为却通过打官司增加了“低成本模仿者”的知名度。

  媒体一向认为跨国公司挑起知识产权争端必然是想维护垄断地位,这是强权政治和霸权经济的表现。“众所周知,互联网首先是在一个国家内发起与推广的,相当长时间设备供应商的私有协议就是网上的标准。当初作为路由器的倡导和首用者的某一厂商,利用这种早期无需国际标准的局面,形成其市场的优势和垄断地位。”“思科诉华为,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是思科在钻法律空子。全世界(包括发达国家)都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是一种不公平。”

  华为总结了“让官司有利于自己”的四条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合作伙伴建设、舍得花钱请最好的律师和以实力证明自己、洗刷侵权“原罪”。可以看出,华为已经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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