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宋杰综合报道
保险业因世贸大楼被飞机撞上的那一刻开始,就注定要倒霉了。仅“9·11”事件发生后一周之内,美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AIG就赔付5亿美元,第二大寿险公司MetLife赔付3亿美元,CNA金融保险集团赔付2.3亿美元。在劫难逃的还有全球几家大型再保险公司,Munich再保险、瑞士再保险、伦敦劳合保险、通用再保险等公司。特别是世界第二大再保险公司瑞
士再保险集团,“9·11”事件的巨额赔付直接导致了公司2001年亏损达1.65亿瑞士法郎。
然而保险业的轩然大波并未影响到世界的另一头,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市场可谓风平浪静。这都该归功于他们对本国保险市场采取的保护主义措施。
据悉,再保险及转分保方面泰国要求外资参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新建公司要得到经内阁同意由总理签发的许可证。菲律宾则规定,国外未经授权的再保险公司若要开展业务,须通过经由保险委员会注册的当地代理人进行,而且分保额的10%应分保给菲律宾国家再保险公司。印度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只有当再保险不能在国内分保风险时才可以由国外再保险公司分保,目前,再保险的跨境贸易占市场总保费的10%。
如此想来中国对再保险市场规定20%的法定再保险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实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保护措施并非得意之举,实力悬殊,不得已而为之,才是实情。
以中国为例,去年中国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为127元人民币,而世界平均水平约为360美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本国当年GDP的比例)不到1.8%,而世界平均水平为6%。中国保险业恢复发展不过20年的历史,全行业的资产不足4000亿元人民币,而国际上一家中等规模的保险公司资产就超过1000亿美元,规模上的显著差异,导致经营管理水平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进一步消息显示,外资实际上已经给中资保险带来了很大压力。上海现有12家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成三的寿险市场份额,这一比例超过了许多WTO的成员。广州的友邦和信诚两家外资保险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就已获得了寿险市场份额的一成二。
因此有专家指出:虽然加入WTO可以刺激中国保险市场的整体需求,有利于中资保险在管理方式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并且促进中资保险的国际化进程,但是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这一弱势产业的冲击也是巨大的。
人们不禁要担心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的何去何从。从中国政府对开放的承诺来看,无论是地域还是时间上中国政府都为本国保险业留下缓冲时间来应对国外保险业进入中国市场所带来的冲击。
承诺规定: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非寿险公司可以以合资公司、分公司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外资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分公司、合资公司和子公司的方式来华营业;而外资寿险公司则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在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且外资股占比不得超过50%;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合资公司形式进入市场,几年后可设立独资公司,但业务范围限定在大型商业险和再保险的经纪业务。
另据介绍,从地域上看,加入WTO之初,除现已开放的上海、广州外,将增加开放3个城市,其后两年内再增加开放10个城市,加入WTO三年后将取消地域限制。从时间上看,加入WTO时外资非寿险公司可以在现行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经营统括报单和大型商业险业务,加入WTO后两年内可以向中外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业务服务;加入WTO时外资寿险公司可以对中外客户提供个人寿险业务服务,加入WTO后三年内则可从事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业务。
那么中国的保险公司是否做好准备了呢?以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例,作为中国惟一一家国有独资的专业再保险公司,面对一统格局的打破,国外众多再保险公司的“兵临城下”,心痛之余,是否严阵以待了呢?
中国再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日前表示:“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整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再保险公司对外资再保险的进入所持的态度,不是抗拒,而是十分欢迎。
外资再保险在经验、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这会对中国再保险业在这些方面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外资再保险的进入必然带来竞争,中国应以积极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有效激发潜力和活力,依靠本土优势积极参与竞争合作。
同时,将开展内部改制转型的工作,朝多元化国际再保险集团的方向迈进,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保监会披露保险业的对外承诺(部分)(背景资料)
企业设立形式: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中国加入WTO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关于大型商业险定义,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WTO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两亿元人民币;加入WTO后一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WTO后两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关于法定保险的范围,中国承诺,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加入后一年降至15%;加入后两年降至10%;加入后三年降至5%;加入后四年取消比例法定保险。但是,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将实行国民待遇。但是,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也应按照外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的过渡期逐步放开,即加入时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加入后两年,增加开放10个城市;加入后三年,无地域限制。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资格,除上述30年经营历史和连续两年代表处要求外,对其资产规模要求:加入时,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一年内,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两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四年内,超过2亿美元。
《国际金融报》(2002年06月14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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