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亭丨福州老农卖不合格菜被罚10万,“小过重罚”不可随意

观澜亭丨福州老农卖不合格菜被罚10万,“小过重罚”不可随意
2023年06月15日 19:01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周学泽

近日,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对福建福州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累计处罚10万元维持一审判决,不准予强制执行,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

事情过程是这样的:2019年9月11日,陈依伯在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王大姐夸赞芹菜特别新鲜,建议他将其拿去批发市场出售。于是,陈依伯花了122.5元购买了70斤芹菜,并以1.95元每斤的价格将其卖给了某蔬菜批发商行,最终赚取了14元的利润。随后,由于该批芹菜抽检结果不合格,被发现含有毒死蜱超标,陈依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依伯改正错误,没收他从违法交易中获得的14元利润,并罚款5万元。然而,陈依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催告他及时履行义务并加处罚款5万元,共计10万元,由于陈依伯无力支付,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为此先后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

普通人关注这起案件,一般是很好奇甚至震惊14元获利和累计10万元的罚款之间的“不对称”。其实,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有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下列情形”包括: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农业部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即该农药针对蔬菜应属于禁用农药,且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而且我国食品安全法特别指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因此,销售含有毒死蜱超标的芹菜,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范畴,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处置。

福州闽侯县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有所本”,但并不意味着“获利14元处罚10万元”的执法合理,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不准予强制执行,即说明了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获利金额较小,且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经办法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五万元”的决定处罚畸重。同时,法院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程序方面存在违法情况,调查立案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均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基于这些理由,法院裁定不准予市场监管局的强制执行要求。

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提到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但报道中并没有提到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原则。据笔者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违法事实是清晰的,但并没有严重的违法情节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行政处罚应当适可而止。

其实,因为卖芹菜被罚巨款,并非第一次出现。2022年8月央视报道,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在督查会上,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延艳东回答:“不相当。”延艳东坦言:“我们今天讨论的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他的销售额能有多少?罚六万多块钱,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这是确实存在的事实。”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五条规定的“相当原则”,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是一条很重要的执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它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当时,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次,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二审对“卖菜获利14元处罚10万元” 不准予强制执行,说明“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但也再次提醒我们,市场监管中“执法不当”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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