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年01月29日 14: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个人或单位均可提出修改合理建议意见,个人须署实名、留有效联系方式,单位须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市房发中心;邮政编码:646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969859508@qq.com。

(三)联系人:黄修玉,联系电话:17715707115。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关于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行政、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包括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结算补差。房屋价值均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0.4%按月计发,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2.按省条例第38条第(一)项选择补偿金额的,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发;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

3.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发。

4.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分段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超出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出6-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超出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非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超出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出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除住宅房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用,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通信、水、电、气损失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移机费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损失,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其他相关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1.住宅、营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的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奖励30000元/户,第二时段奖励20000元/户,第三时段奖励10000元/户。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在项目征收决定中确定。

(二)购房补助

私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凭被征收人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物业服务费补助

私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行政、企事业单位不予补助。

(四)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私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超原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行政、企事业单位不予补助。

(五)对住房困难户的补助

被征收人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无其他房屋、且被征收房屋为不足50平方米住宅的,由政府补足50平方米后进行补偿,并以50平方米为基数,按照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不同,计算各项奖励和补助。

(六)对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残疾人所属份额市场评估价值20%的补助。

(七)对老红军的补助

征收老红军及其遗孀住宅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六、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涉及空地补偿

房屋征收涉及大面积空地的(空地面积大于房屋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

(二)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私有住宅房屋享受各项补偿补助,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租赁关系户数实施奖励。房屋管理单位(产权人)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款后负责安置承租户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三)未享受单位房改未搬迁职工处理

单位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单位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户口所在地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予以安置;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产权人与住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产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搬迁。

(四)房屋面积的认定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且未擅自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认定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符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先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五)其他问题处理

1.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2.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性质不一致的,按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

3.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由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产权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8号)同时废止。但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但未征收完毕的项目,仍按原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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