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纳”等2家医药公司违法经营药品被罚

“福建康纳”等2家医药公司违法经营药品被罚
2022年10月27日 21:29 中国消费网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0月25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2起违法经营药品案例。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被责令改正,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经查,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该公司所获《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批发”,但该公司套用公司建立的个别合法购货单位资质在计算机系统进行开票,后将药品销售给个人,依《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实为药品零售。经合计,该公司零售药品货值金额为4413.05元。擅自变更许可事项。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方式为许可事项,该公司擅自将药品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行为,应认定为零售药品,其性质亦属擅自变更许可事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该公司套用合法购货单位资质进行开票,后将药品销售给个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销售上述药品时,所开具发票等销售凭证与实际财务记账不一致,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销售上述药品时,改变物流记录,造成实际销售记录、出库复核记录、运输记录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认为,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分别对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应项,据此依《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要求,进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9月29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13.05元;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即罚款11032.6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445.67元。

经查,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标示生产厂家为安徽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路路通等28个品规31个批次中药饮片。上述中药饮片货值金额313888.43元,违法所得31388.43元。

福建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8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三明稽查办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313888.43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即1098609.51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41249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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