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岗海关关于上海欧恒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皇关处四检普决字〔2022〕0001号

皇岗海关关于上海欧恒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皇关处四检普决字〔2022〕0001号
2022年04月06日 17: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皇岗海关关于上海欧恒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皇关处四检普决字〔202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皇关处四检普决字〔2022〕0001号

上海欧恒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万德荣,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6111号1幢1F室

2021年10月16日,当事人上海欧恒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更名:上海欧恒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持530120211010531480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凌美牌钢笔一批,由粤ZJB5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该单第1项货物凌美牌钢笔命中2021年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指令,取样后提离。该项货物送检结果为标识和使用说明无中文标识,判为不合格。当事人擅自使用该项货物,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表、查问笔录、照片、报关单、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皇岗海关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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