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中山市众心药业有限公司。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中市监处字〔2022〕0004号 | 中山市众心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中山市众心药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249356Q | 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22号五楼A区、六楼A区 | 黎江海 | 当事人销售的“蒲地蓝消炎片”(生产单位: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90703)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3-B-0649-91-14。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62.2元。 | 自行缴纳,2022/1/28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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