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暖曦为求自保置他人生命于不顾,江歌母亲一审获赔69.6万元

刘暖曦为求自保置他人生命于不顾,江歌母亲一审获赔69.6万元
2022年01月11日 16:44 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刘暖曦为求自保置他人生命于不顾,江歌母亲一审获赔69.6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

昨天,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暖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11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赔付金额69.6万元有哪些法律依据?为什么本案精神抚慰金会高达20万元?本案判决有哪些突破之处?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连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周垂坤律师:法院判决被告刘暖曦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关于经济损失赔偿,一方面法院仅支持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124万余元,如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丧葬费等有客观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基于刘暖曦的过错程度、与江歌死亡的因果关系,判决刘暖曦承担约40%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赔付金额与江歌母亲的诉求差距较大,原因在于法院将死亡赔偿金这笔大额赔偿排除在外。之所以在民事判决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是因为通常来说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并无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无须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慰。尽管判决中提到刘暖曦对江歌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导致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未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诉求。

此外,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中也不会判赔死亡赔偿金,这是基于具体国情、刑事惩罚已经起到对犯罪的惩处、对被害人的抚慰的考量,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更重的民事赔偿责任,无疑出现被告人承担民事、刑事的双“重”惩罚,且死亡赔偿金动辄达数十万、数百万,大多刑事被告人也无力承担,即使判了也会出现“空判”、难以执行的情况。

周垂坤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2001年《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的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从以往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并不高。纵观山东省近些年的司法判例,因生命权纠纷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在满足(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的生活,并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等条件下,判赔数额在2000元至50000元间不等,并未出现高达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对江秋莲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算是顶格处理了,在司法判例上是少有的。法院判决刘暖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既来源于江歌的死亡,也来源于对江歌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

通常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未支持死亡赔偿金,而支持单独的精神抚慰金,很大原因是刘暖曦在江歌死亡后对江歌母亲的伤害与刺激,既违背了社会道德伦理、善良风俗,也给江歌母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判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周垂坤律师:一审法院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判决中提到,“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这是本案的突破之处,是具有指引性的典型判例。据央视网

(原标题:刘暖曦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具有明显过错 江歌母亲一审获赔69.6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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