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机构75%销售人员购买“自杀保单” 北京银保监局出“双拳”规范
文/杨希
9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两个对北京保险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文件,一是《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是《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了解,《办法》作为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立足于在北京保险销售人员中建立“灰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通知》旨在规范人身险行业个险渠道常见的自保互保问题,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9月2日下午,北京银保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对《办法》和《通知》进行解读。王丹透露,截至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已达到22.7万人,但目前保险销售队伍确实是良莠不齐,此外自保件和互保件在人身险个险渠道业务中较为普遍。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该局调研发现,在京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确实有一定规模的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以2020年为例,北京地区头部人身险机构自保件保费占总保费的10%至20%,件数占比普遍在15%至30%,个别机构销售人员购买自保件的比例甚至达75%以上。
王丹称,《办法》的出台的目的就是要构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深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意识和诚信清廉金融文化,进而提升销售人员整体素质。于此同时,《通知》的措施针对性更强,对市场的即期影响可能更大,有助于为加强保险公司自保互保业务管理,杜绝销售人员非保障需求购买,减少矛盾纠纷和风险事件,并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增员增效”的粗放发展模式。
黑名单升级灰名单
王丹介绍,截至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达到22.7万人,其中人身险公司11.9万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3万人,保险经纪公司2.6万人。
“这么大的销售队伍确实是良莠不齐,监管中,我们发现部分已经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一些具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换一家机构仍然在保险业内从业,继续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王丹说道。
据了解,此次《办法》最大的看点是,将“黑名单”扩展为“灰名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在人员招录前,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录用。
此外,《办法》优化了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的标准及流程,并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处罚信息系统的维护。同时,明确强制执行要求,行业协会要定期对保险机构信息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行业通报、适时抽查并将问题报送监管部门,而北京银保监局也将加强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以及信息使用不规范等行为的监管。
“自律规范上升到监管规范,增强了制度执行的强制力。目的就是要构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深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意识和诚信清廉金融文化,进而提升销售人员整体素质。”王丹强调。
扭转“增员增效”粗放发展模式
自保件和互保件在人身险个险渠道业务中较为普遍。实践中,存在销售人员为了晋级、考核或套利等非保险保障目的大量购买保险,并最终引发退保纠纷、恶意投诉、虚假承保等问题,甚至出现个别业务员因后续交费压力过大引发极端事件,危害行业正常发展。
事实上,相较于前述“灰名单”制度,此次出台的《通知》措施针对性更强,对市场的即期影响可能更大。王丹表示,《通知》出台的的目的就是加强保险公司自保互保业务管理,杜绝销售人员非保障需求购买,减少矛盾纠纷和风险事件,并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增员增效”的粗放发展模式。
此前,平安人寿爆出员工购买“自杀保单”事件,其实“自杀保单”就是自保件和互保件。据北京银保监局调研,在京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确实有一定规模的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以2020年为例,北京地区头部人身险机构自保件保费占总保费的10%至20%,件数占比普遍在15%至30%,个别机构销售人员购买自保件的比例甚至达75%以上。
调研发现,自保件以佣金率较高的重疾险、意外险等为主,总体呈现件均保费低、人均件数高的特点,因此,维持业绩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销售人员购买自保件的主要原因,销售人员一旦离职,其购买的自保件保单留存率较低。仍以个别头部机构为例,销售人员离职3年和5年后,自保件保单留存率分别为43.6%、38.8%。
具体来看,《通知》共有12条,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在以下三方面做了创新:一是从监管层面首次明确了保险机构对自保件和互保监件的管理责任,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自保互保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投核保流程、风险监测、纠纷处理等要求。二是对现有监管规定中相关业务规范进行了梳理汇总,如明确保险机构不得将自保件作为入司、转正或晋级条件、明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单销售人员信息等。三是采取严格监管措施,明确自保件和互保件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从源头上切断非保障需求购买的动力。
“这也是前期征求意见中机构反映最集中的一条,部分机构希望能够允许公司自主进行风险管控。我局研究认为,以考核和竞赛为目的的保单购买行为是引发诸多问题和风险的根源,非保险保障需求的保险购买行为本身就是需要杜绝的,监管就是要从根本上切断非正常购买利益,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王丹说道。
王丹进一步明确,《通知》规范的是非正常自保和互保购买行为,所有保险销售人员出于自身保障需要,购买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产品不是监管禁止的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人员的自保件和互保件同样享受普通保险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是受到监管保护的,任何机构都不能予以限制。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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