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风险金”名义克扣41万薪酬!29年老员工将恒丰银行诉至法庭

2021-08-26 19:48:53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A- A+

  文/黛安娜

  你听说过银行风险金制度吗?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文书披露,曾在恒丰银行工作29年的老员工李某勤,因退休后41.53万“风险金”无法拿回,将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将相应金额进行偿还,但两银行对一审判决并不满意,提起上诉。

  恒丰银行在二审中表示,其不给李某勤发放风险金是因为该金额不符合发放条件,但当二审法庭咨询其原因时,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均称不清楚。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9年老员工被克扣41万薪酬!

  银行方称该钱款为“风险金”不予发放?

  2003年7月,原在恒丰银行总行工作的李某勤被调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工作,并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期间,2017年11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曾印发《细则》,载明将对各级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实施风险金制度,即其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提取后,实施延期支付。

  具体来看,风险金将以员工的绩效薪酬为基础提取,实行延期支付,递延期限根据相关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至少为三年。递延期满将按照“谁提取、谁考核、谁支付”的原则,由风险金提取机构进行考核兑现,实行滚动支付。

  2019年6月8日,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出具通知,表示将解聘李某勤在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职务。同年6月20日,李某勤出具退休申请,表示自己于2019年6月29日满50周岁,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自愿办理退休手续。但据李某勤描述,该申请为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胁迫其所写,否则将不给予其办理退休手续。

  2019年11月,恒丰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李某勤发送短信表示台账显示其在总行工作期间风险金合计税前达到38.92万元,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工作人员向李某勤表示,其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风险金计提税前金额共计4.63万元。

  因拿不回自己的风险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对此事表示不予受理,李某勤将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诉至法庭。

  在法庭上,李某勤表示,自己与恒丰银行在1990年10月份建立劳动关系,2003年10月份李某勤到恒丰银行青岛进行工作,之后一直在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工作至2019年6月份退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应支付自己以风险金名义扣留的劳动报酬43.5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2万元,合计45.97万元。

  此外,李某勤指出,因自己是被恒丰银行指派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处工作,期间被扣押的风险金38.92万元及逾期利息2.42万元,共计41.34万元应由恒丰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某勤要求恒丰银行及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支付该风险金逾期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表示,因双方就风险金发放的期限及延期利息并无约定,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及李某勤已认定的事实,2021年2月9日,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李某勤返还风险金2.02万元,代扣税金604.67元,实际发放1.96万元。

  恒丰银行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是否应向李某勤支付风险金?如应支付,则支付数额如何确定?一审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李某勤自1990年开始,先后在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工作,直至2019年6月份退休。恒丰银行认可其扣发李某勤的风险金共计38.92万元;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认可其扣发李某勤的风险金共计4.63万元。现李某勤已退休,恒丰银行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应将其提取的风险金向李某勤进行支付。

  于是,一审法院判处恒丰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勤风险金38.92万元;扣除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于2021年2月9日的返还风险金额,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应向李某勤支付风险金2.61万元。

  恒丰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问及为何扣发风险金称“不清楚”?

  但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对于一审的判决并不满意,他们提起上诉,希望撤销一审判决,并将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勤承担。

  恒丰银行表示,银行风险金是防止职务犯罪或职务差错的保证金,用于因疏忽或故意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而恒丰银行作为关系民众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有权对相应的岗位进行风险金的扣除,以免因银行员工给银行造成损失时无法补偿。

  李某勤认为,恒丰银行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所指定的制度并未通过职工会议表决,且该规定模糊不清,本身违背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应该明确的规定,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不具有合法性。

  恒丰银行强调,其不给李某勤发放风险金是因为该金额不符合发放条件,而银行有权暂时不予发放。恒丰银行认为,自己并非无任何依据和理由地故意扣除其风险金,亦非无任何理由故意拖延发放时间。

  对此,李某勤辩称道,自己从未存在能被扣减风险金的违规行为。并且,自己已经退休,风险金延期支付的期间已过,应予支付。

  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中第十六条载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故恒丰银行认为该规定的制定并无不妥。

  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也表示,该制度符合规定,且风险金延期支付期间一般为三到五年,有些风险金尚未到支付期限。

  于是,二审法院咨询了恒丰银行及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对于未向李某勤返还案涉风险金的具体原因,但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均称不清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扣发的风险金系李某勤绩效薪酬的一部分,即属于李某勤的劳动报酬。在李某勤已于2019年6月份退休的情况下,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对于其不返还李某勤扣发的风险金表示不清楚具体原因,且亦未举证证明其扣发的风险金不符合返还条件。故一审判令恒丰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李某勤返还扣发的风险金,处理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于各银行的风险金制度,《金融法眼》咨询了银行间的业内人士,某银行北京分行一部门副经理表示,其每月10%左右的工资额都要去支付风险金,三年之后该行会慢慢偿还,若不进行偿还,则属违规行为。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陈嘉辉

文章关键词:

作者

新浪金融研究院

新浪金融研究院

新浪金融研究院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