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组织客户南极游遇意外 客户与银行协商“私了”?

2021-04-12 20:23:45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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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银行为私行客户组织南极旅游途中遭遇“意外”,银行方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一份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民生银行私行客户闫某波曾报名参加由民生银行组织的“2015南极环保之旅”项目,但在前往南极半岛的途中,其乘坐的邮轮收到求救信号,辗转前往事发地点进行援助。突发的救援对行程产生了一定影响,旅行团无奈改变和取消了原定的部分行程。

  回国后,闫某波与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协商后,决定接受民生银行4万元/人补助,并承诺在旅行过程中对旅行社和被救助船只(法国庞洛邮轮公司)可行使的一切法律权利与救济均不可撤销的转让给民生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旅行社公司操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闫某波等团友的保险也被上错,后者又将民生银行及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赔偿。

  邮轮在南极海域施救导致行程变动

  2015年,民生银行私行客户闫某波报名参加了由民生银行组织的“2015南极环保之旅”旅游项目,基于对南极半岛的向往和对民生银行的信任,闫某波与第三方恒众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当年9月30日,闫某波向恒众旅行社支付了17.9万元旅游费用,并约定旅游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8日。

  出发前一天,作为上述旅游项目EK2旅游团的成员,恒众旅行社为闫某波等人在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美亚‘万国游踪’境外旅行保障计划”。不过,保险单显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1月11日0点,保险合同满期日为2015年11月11日23:59:59。

  11月17日,闫某波等人搭乘“南冠号”邮轮在阿根廷登船。但天有不测风云,据媒体此前报道,当天夜间,行驶在福克兰群岛附近的一艘南极邮轮庞洛-北冕号引擎失火,船体发生侧倾,全体乘客及船员必须弃船逃生。18日零时前后,由民生银行私人银行包船的“南冠号”邮轮,在附近海域收到求救信号后加速航行近10小时,于18日9时许赶到事发地点开始进行救援。

  突发的救援方案也对行程产生了一定影响。闫某波一行人在史坦利岛停留了3日,此后改变和取消了原定的部分行程。

  在实际旅途中,闫某波并未到达约定的南极半岛,本次旅行目的无法实现,闫某波认为恒众旅行社、民生银行等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其已支付的旅游服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旅行社公司操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包括闫某波在内的所有EK2团友的保险上错为“美亚‘万国游踪’境外旅行保障计划”,保险期间仅为出发当天。而EK1/EK3/EK4的部分团友已经收到其他保障计划中约定的旅程延误保险金和旅行变更保险金赔偿,这让闫某波等EK2团团友的心里难免有些不平衡。

  据了解,上述“旅行家”项目为民生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定制的非金融服务,其官网介绍显示,“旅行家”为客户搭建旅行服务系统货架,丰富签证、酒店等单项固定类权益渠道。项目与大型高端旅行机构合作,为客户的商旅出行、休闲度假答疑解惑,并依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

  客户与银行协商“私了”

  后续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2016年1月,闫某波作出《声明》,称其在与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友好协商后,接受民生银行4万元/人的标准的补助,并自愿认购民生银行对2015南极环保之旅参团人员发售的专属理财产品100万元(该理财产品预计收益率为年化6.3%,期限1年)。

  同时,闫某波还承诺在旅行过程中对旅行社和被救助船只(法国庞洛邮轮公司)可行使的一切法律权利与救济均不可撤销的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如需要以闫某波名义采取法律行权,闫某波均无条件配合,并给予以全权授权,且不对法律行动的结果另行主张权利。

  闫某波亦承诺,声明签署后,未经民生银行许可,其不再就2015南极环保之旅事宜向民生银行或本次活动的承办方恒众旅行社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亦不得直接向船方法国庞洛邮轮公司索赔,不得通过公众媒体(含网络)及自媒体等渠道就本次旅行活动发表针对民生银行的言论和意见。

  此后,恒众旅行社也出具《说明》,为公司对EK2团员的保单购买失误问题致歉,并将参照保险公司针对EK1/EK3/EK4的赔偿标准,对EK2团友进行赔偿。

  但在作出声明后,闫某波依然就自己的旅游赔偿情况向法院上诉,要求恒众旅行社、民生银行等共同返还闫某波已支付的旅游服务费17.9万元。并主张恒众旅行社赔偿保险理赔款1万元及利息,民生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客户的上述要求,民生银行辩称,闫某波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向民生银行出具的《声明》是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将“2015南极环保之旅”相关事宜的救济权让渡给民生银行。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波于2016年1月出具的声明中已明确表示其在涉案旅行过程中对恒众旅行社和法国庞洛邮轮公司可行使的一切法律权利与救济不可撤销地转让给民生银行,在未经民生银行许可的情况下,其不再就涉案的南极环保之旅事宜向民生银行或恒众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此外,民生银行已按照上述声明支付相应补助款,闫某波已将承诺的债权转让民生银行,故闫某波在未经民生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其承诺再行就涉案的南极环保之旅事宜向民生银行及恒众旅行社要求返还旅行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仅支持旅行社赔偿闫某波1万元的诉请,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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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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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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