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8%?葫芦岛银行千里买国债被骗6.1亿,还与银河证券“杠”到最高法丨金融法眼

2021-01-11 21:30:2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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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赵童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家银行“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6.1亿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新进展。20年前,梦想投资发大财的庄某川因一次偶然的机会,诱骗远在东北的葫芦岛银行远赴厦门,购买了15笔年利率达8%的国债。为追求业绩,营业部工作人员李某与庄某川还上演了一出“双簧”,最终将6.1亿元国债资金挪用于炒股,部分资金还通过地下钱庄转往境外。

  而当事人庄某川被绳之以法后,葫芦岛银行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又“杠”上了。银河证券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经纪合同不具有委托理财性质,也不具有借款合同法律性质,一纸诉状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不过,法院以葫芦岛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明知国债收益不能达到8%左右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实现并获得与国债收益不符的高额回报的行为来证明,这桩国债交易并非其真实经济目的,双方实为借贷关系。

  诱骗银行千里买国债

  1999年,庄某川在“葫芦岛炼达公司”做外方代表时与原葫芦岛商业银行(现葫芦岛银行)下属的某工商信用社主任贾某相识。在一次闲谈中,贾某说他的信用社有闲余资金,便介绍他到北京海通证券购买3000万元国债,利率为8%,一年后本息收回。

  经银行领导研究后,2000年12月12日,葫芦岛商业银行在北京海通证券公司投入3000万元经营“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因该证券公司能够确保资金安全,葫芦岛商业银行工商信用社得以顺利收回本金获得8%的高额利息。此后,庄某川所介绍的此种国债项目亦使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其他信用社获得高额回报,因此取得了该行的信任。

  据庄某川供述,在帮助葫芦岛商业银行做两笔国债业务后,自己并没有得到什么,心理不平衡,同时他也想找机会炒股,但当时经济条件不好,没办法拿出钱来进行一比一配比。

  直到2002年,事情迎来了“转机”,庄某川在厦门碰到老相识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某,庄某川询问李某到他那里买国债能不能动用资金炒股,李某表示得到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庄某川开始想办法将业务从北京移师厦门。

  为此,庄某川特意来到葫芦岛,时任葫芦岛商业银行行长敬某、副行长王某、计财部经理马某等人,问他们是否还想像之前那样购买国债,还拍着胸脯对他们说自己在厦门的关系熟,银河证券是一流的大券商、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

  上演“双簧”签订委托书

  20多天后,庄某川的电话终于响了,马某称银行同意到厦门去做这笔业务。

  据庄某川供述,“因为之前成功过两次,又有较高的利息,他们很愿意进行这种业务,只是要等银行开完会才能确定。”

  2002年7月,葫芦岛商业银行副行长王某、银行下属的绥中县工商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绥中工信)主任李某1等人来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庄某川将虎园路营业部经理黄某、客户经理李某介绍给王某等人后,双方经协商,绥中工信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

  不过,为保证资金安全,王某等人要求营业部出具承诺书、国债交割单各一份,作为期满后收回国债的凭证。当天,李某1代表绥中工信与虎园路营业部签订委托协议书等手续。

  各自心怀鬼胎的李某与庄某川还上演了一出“双簧”。

  在开户过程中,李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委托书并以办理正常开户手续为由,让李某1在内容为“绥中工信全权委托李某在银河证券虎园路营业部代理本单位进行有价证券买卖、资金存取等操作事宜”的委托书上签字。此后,李某让庄某川在该委托书李某签名之后加上庄某川的名字,二人相互配合,骗取了全权委托书。按事先预谋,庄某川于同日以泉州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达)的名义在虎园路营业部申请开户,并委托李某代理其进行股票买卖。

  营业部领导为业绩隐瞒实情

  假材料“到位”之后,绥中工信的钱到账了。次日,庄、李二人在葫芦岛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绥中工信持有的5000万元国债中的1笔,并在营业部的帮助下将国债资金内转500万元到“新飞达”账户,随即转出300万元并以营业部和绥中工信往来款的名义申请汇票,实际用于支付绥中工信在承诺书规定利息之外的差额利息(6%)。

  为赚取佣金、提高营业部业绩,黄某明知庄某川已卖掉部分国债且已将500万元转走的情况下,仍指使李某代表虎园路营业部将承诺书以及购买5000万元国债的交割单和300万元利息汇票交给银行方面。

  不仅如此,黄某还代表营业部于2002年8月16日、11月1日为绥中工信和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连续出具二份承诺书,内容还是承诺信用社所持国债在没有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保证到期支付本金及2.4%的年利息,继续帮助庄某川欺骗葫芦岛商业银行。

  法院查明,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庄某川采用相同手段共骗取葫芦岛商业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绥中瑞州城市信用社、兴城柳城城市信用社、兴城建设城市信用社、兴城工商城市信用社、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建昌工商城市信用社7个信用社15笔国债资金达6.1亿元。

  不过,诈骗手段一流的庄、李二人并没有在投资方面展现出同样高超的技术,其炒股票和期货造成巨额亏损。此外,其余一部分资金还用于投资、还债,甚至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往境外。

  两家银行损失超6亿

  为了扭转资金紧张的局面,继续维持骗局,庄某川想到了“分散风险”的新办法。2003年,庄某川通过葫芦岛商业银行计财部经理马某结识了铁岭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副总经理周某、计财科科长滕某,以葫芦岛商业银行通过其做国债生意获利巨大为诱饵,骗取二人的初步信任。

  此后,庄某川利用老套路与铁岭信用社签订委托书,达到诈骗并挪用资金的目的。据了解,不到半年的时间,铁岭信用社4次向该社在营业部设立的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1.9亿元购买国债,庄、李将上述国债卖掉后,将资金转入“新飞达”、“海信联”账户,用于炒股、还债、投资等。

  至此,截至案发庄某川分别骗取葫芦岛商业银行、铁岭信用社国债资金6.1亿元、1.9亿元,在多次行骗过程中,用后期诈骗资金返还前期诈骗葫芦岛商业银行本金2.4亿元、利息8061.9万元;返还铁岭信用社利息2865万余元。给葫芦岛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89381亿元,铁岭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1.6135亿元,共计损失4.50731亿元。

  对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庄某川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

  国债收益过高被认定为非真实经济目的

  虽然当事人已被绳之以法,但银河证券与葫芦岛银行由该案引发的纠纷远未结束。法院判决认定此案中银河证券与葫芦岛银行构成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但银河证券不服判决,一路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银河证券认为,其虎园路营业部与葫芦岛银行前身七家信用社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均系典型的证券交易经纪合同,该合同不具有委托理财性质,无任何借贷内容,不具有借款合同法律性质。案涉《承诺书》均明确载明购买国债资金本息返还的前提条件系“所持国债在没有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对应该条件的资金系国债资金而非借款,不应被认定为借款资金的本息返还条件。

  不过,最高法审查认为银河证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葫芦岛银行与银河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从形式上看,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已实际委托虎园路营业部通过买卖国债进行理财。

  此外,葫芦岛市商业银行(葫芦岛银行)多次召开过行长办公会,主动介入并积极协调下属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拨和使用,讨论作出决策。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明知国债收益不能达到8%左右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实现并获得与国债收益不符的高额回报的行为足以说明国债交易并非其真实经济目的。

  最终,法院认定葫芦岛银行和银河证券之间的交易行为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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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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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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