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男子骗贷江西银行千万后落网 辩护人却称尽快释放当事人有利于民企发展

2020-12-30 22:19:25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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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西上饶的陈某平为了向银行贷款,以其实际控制的食品公司采购食品需要资金为由,与某公司签订虚假的食品购销合同,最终从原南昌银行洪城支行(现江西银行洪城支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

  不过,陈某平落网后坚持认为“不知道自己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甚至提出,应尽快使陈某平获得人身自由,以便为民营企业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贷1000万

  到期无力偿还遂“借新还旧”

  文书显示,2012年7月,该案被告人陈某平为了向银行贷款,以其实际控制的南昌市和有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需要资金为由,同南昌市华特实业公司签订虚假的食品购销合同,并让担保人赵某用房产作为抵押向原南昌银行洪城支行(现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授信协议,共计骗取贷款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票据承兑(需缴纳50%的保证金)。

  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程序完成后,陈某平支付200万元给赵某作为抵押担保的好处费,剩余800万元被陈某平用于他处。

  一年后,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到期,此时的陈某平并无力偿还。2013年11月,陈某平同原南昌银行洪城支行再次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95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仍然用赵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2014年初,陈某平迟迟不能按期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请诉讼及财产保全,截止2020年6月,陈某平尚欠银行本金212万余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213万余元,诉讼费及保全费8.39万余元,最终被警方缉拿归案。

  被告人坚持称“不知道已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当事人重获自由有利于民企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到案后,陈某平坚持认为自己并不知道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更是提出“应尽快使被告获得人身自由,为民营企业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的辩护理由。

  据文书披露,陈某平辩称自己支付200万元好处费给赵某并不属实,银行发放的贷款是到赵某的账上,他是和赵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从赵某处借款800万元。且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此外,陈某平的辩护人辩称,从本案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行为特征上看,陈某平的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但涉案贷款未按期全部归还,不等于银行存在损失,同时本案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的评估价值远远超过了贷款、授信金额,同时江西银行并未作为受害人报案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已结案。且本案是由担保人赵某报案引发,赵某在此案放款分配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不能由陈某平一人承担责任。

  陈某平的辩护人还向法院表示,陈某平从事民营企业工作并在省级大型民营企业做区域销售,应尽快使其获得人身自由,对当下民营企业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平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1000万元,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欠本金21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此外,被告人陈某平在庭审中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其自愿认罪,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认定,可对其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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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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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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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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