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客户8000万投资期货、股市不料“血本无归” 农行一行长最终获刑13年

2020-12-28 21:38:33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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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支行长诈骗8000万用来投资,不料却输的血本无归……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还原了这起离奇大案的真相。原农行于都县支行营业部主任吴某将客户当做自己的“提款机”,利用销售假理财、假信托的机会,骗取84位客户近8000万元资金。此后,对投资水平过于自信的吴某将部分诈骗款拿去炒期货、贵金属,最终损失近4000万元。

  利用银行凭证管理漏洞

  骗取84位客户近8000万元

  文书显示,农行于都支行营业部主任吴某出生于1976年,专科文化。

  2013年以来,吴某出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投资白银贵金属、股指期货交易、商品期货交易、证券股票交易,支付虚假理财到期本息和个人借贷本息等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办理虚假的信托、理财等业务,套取84位客户巨额资金7969.8万元。

  据了解,吴某在办理理财、信托业务过程中,将客户带至自己办公室,在自己的办公电脑上操作,以出具自制理财凭证等四种方式为客户办理虚假信托、虚假理财业务,具体包括:

  一是向客户出具自制理财凭证或自制定期存单办理虚假理财业务,然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自制理财凭证是吴某参照2013年、2014年农行出具的网银基金购买凭证模板制作的。出具给客户的凭证有加盖公章和未加盖公章两种,其中加盖公章的自制凭证系吴某在代班时事先在空白A4纸上相应位置加盖公章,之后用这些盖有公章的空白A4纸直接套打出来的。

  二是向客户出具信托凭证为客户办理虚假信托,吴某利用农行未将信托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漏洞,使用空白信托凭证办理虚假信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

  三是通过承诺为客户弥补基金亏损并按理财利率计付利息的办法,让客户将亏损基金赎回转入吴某控制的账户,并出具自制基金凭证给客户。

  四是为客户办理真实理财并向客户出具真实凭证,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撤单,凭证因撤单变为无效凭证,吴某再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

  期货、贵金属投资损失近4000万

  赠送他人奔驰车、名表名包

  利用客户的信任和银行的管理漏洞,吴某将84位客户当成自己的“提款机”,甚至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真实的理财产品、大额存单等提前赎回、支取,骗取客户资金453万余元。

  据悉,吴某将诈骗得来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还债、买房置业等等。不过,从客户手中不断“捞钱”的吴某在投资方面似乎并没有那么“得心应手”。

  在期货交易中,吴某控制使用本人及邱某2等人的账户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累计亏损2056.9万元;通过配资账户投资期货交易,累计亏损735.85万元。

  除了期货,吴某炒股以及贵金属的“战绩”同样不佳。经查,其投资证券股票亏损合计163万余元;投资炒白银贵金属、贵金属等亏损合计785.06万元。上述几项投资合计亏损约3700余万元。

  此外,吴某还将诈骗取得的款项在于都县等地购房置业,包括赣州市龙湾的住宅及车位一个,总价约100万元;赣州达芬奇的写字楼,面积132.16平方米,总价约140万元;于都县的住宅,面积152.58平方米,总价约97万元。

  出手阔绰的吴某还赠送他人价值百万元的住宅一套,名表、手提包和手串等奢侈品以及一辆价值约40万元的奔驰越野车。

  截至案发时,吴某未兑付的吸收和挪用客户资金为7813.947086万元,向客户借贷金额为1120万元,合计8933.947086万元。此外,案发后,农行于都支行已先行代偿7589万余元,弥补客户的损失。

  事发前逃往珠海“避风头”

  最终获刑13年

  该案东窗事发之前,吴某发了一封电子信件至其办公邮箱,在信中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通过微信告知同事第二天进入邮箱查看该电子信件。此时,吴某已经趁着夜色逃往珠海“避风头”,农行于都县支行无奈只能寻求警方的帮助。三天后,吴某被劝说归案。

  2019年9月,江西省于都县纪委监委曾发布消息称,中国农业银行于都支行营业部主任吴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江西省纪委省监委、赣州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正接受于都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8月,赣州银保监分局对此案开出监管罚单,农行于都县支行因员工行为管控不力、印章管理不到位,被处罚款100万元。农行于都县支行员工吴某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挪用公款,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马某、肖某华等14人因对农行于都县支行员工行为管控不力、印章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负相关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受到警告处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该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个人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吴某退赔农行7424.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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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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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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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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