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暗藏潜规则:宁夏银行员工以顾问费、好处费等名义受贿570万

2020-09-03 21:12:33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A- A+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暗藏了多少潜规则?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银行员工受贿案件:2011年1月至3月期间,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负责人王某田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为银行客户办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收受借款客户贿赂款570万元。

  作为一项被定位于纯中间业务的代理产品,“委托贷款”一直与影子银行、规避监管、杠杆化等一系列金融贬义词捆绑在一起。而透过该案件,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一角黑幕得以被揭开。

  银行客户经理穿针引线

  2000万委贷业务收10万“提成费”

  2010年下半年,陕西省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兴达矿业”)向宁夏银行西安分行申请4000万元贷款,期间因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影响未能放款。于是,客户经理张某疆向兴达矿业负责人吴某推荐“委托贷款”业务。

  所谓“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受托人)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不参与贷款决策不承担信用风险。

  但据吴某证言,张某疆在谈该项业务时,提出要收取140万“顾问费”,并在办理委贷业务期间签订了《收取顾问费协议》。

  为了达成这笔委托贷款业务,张某疆穿针引线,介绍吴某认识了出资方企业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西正公司”)的财务人员齐洋。2011年1月12日,2000万元委托贷款放款。

  虽然《收取顾问费协议》一直未盖章,但放款后的第二天,吴某还是将事先谈好的“顾问费”给了张某疆。拿到140万元现金后,张某疆自己留下90万,分给齐洋40万。剩下的10万元,张某疆装进纸袋,以“提成费”的名义送到了他的领导,即该笔贷款的协办人员王某田手里。

  据王某田供述,对于这10万元的“提成费”,他想着是正常的事情,也就接受了。

  4个月后再度作案

  2000万委贷业务受贿260万

  尝到甜头的三人,4个月后再度作案,促成了一笔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不同的是,这次借款企业给了430万元,王某田分走260万。

  据文书披露,2010年陕西正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正众科技”)在恒丰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2011年3月份该笔贷款已经逾期,本息达到2200多万元。在朋友王某田的推荐下,正众科技法人郑某在宁夏银行做了一笔200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

  据正众科技法人郑某证言,王某田提出除了正常利息之外,还要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给其支付委贷业务的额外利息,额外利息按照5厘计算,共计100万元。当时全国各大银行的商用贷款利息在1-2分钱左右,其在心里合计一下觉的该笔贷款的利息和条件对其非常有利,就答应了。3月30日之前,郑某从个人及从同事处凑款130万元给了王某田,其中30万元是好处费、100万元是王某田提出的2000万元委贷额外利息。

  2011年5月4日,2000万元委贷资金到账后,王某田对郑某说,如果其愿意支付5年的额外利息,该笔贷款可以连续用5年。因为正众科技要偿还恒丰银行2200万元贷款,资金非常紧缺,郑某就答应了王某田的条件,并和王某田商定减免一年的额外利息。之后,正众科技陆陆续续给王某田送了300万元。

  就这样,一笔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业务,王某田等人以“好处费”、“额外利息”的名义,收受了正众科技430万元人民币。其中,170万元送给了客户经理张某疆和出资方企业财务人员齐洋,王某田自己拿了260万元。

  升任支行行长后东窗事发

  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1年多之后,王某田于2012年11月30日被任命为宁夏银行西安分行长安路支行行长。

  升任支行行长后,王某田于2013年8月退还了郑某200万元,其中包含替张某疆退还的40万元。

  虽然退还了部分赃款,但6年后还是东窗事发。

  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11月20日被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田非法所得款3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王某田得到了该有的惩罚,但本案中也暴露了“委托贷款”业务的潜规则。

  作为一项被定位于纯中间业务的代理产品,“委托贷款”一直与影子银行、规避监管、杠杆化等一系列金融贬义词捆绑在一起。直到2018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才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的空白。

  《办法》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同时,《办法》要求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必须合法合规,商业银行也要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必须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潘翘楚

文章关键词: 银行业

作者

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