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理财产品骗取千万资金!农行支行领导与长江证券员工联手做局
年利率高达12%,券商员工亲自操盘,还有国有大行支行领导出面担保,并承诺保本保息。面对这样一款找上门来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你会动心么?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藏于这款理财产品背后的千万诈骗案。所谓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其实是由一个农行支行副行长勾结长江证券客户经理后所炮制的“理财陷阱”。
虚构理财产品诈骗千万用于炒股
裁定书显示,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长江证券原客户经理胡某兵与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原副行长姚某合谋以购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以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承诺保本保息,每月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向被告人胡某兵、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
具体来看,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分别先后向胡某兵的个人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罗某甲还向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100万元。但胡某兵、姚某分别向罗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币160万元左右、向罗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币24万元左右、向周某支付利息人民币111.28万元左右。2017年事发后,姚某向罗某甲归还人民币100万元。
在这起跨度长达4年骗局中,姚某和胡某兵各自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据姚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胡某兵说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年利率18%,问能否找罗某甲出钱买理财,跟罗某甲说是年利率12%。并承诺从中拿出4.8%年利息给姚某做报酬。
利诱之下,作为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原副行长姚某开始充当资金掮客的角色。
被害人罗某甲在证词中指出,2013年9月,姚某把他约到农行的办公室,当时胡某兵也在场,姚某跟他说胡某兵是长江证券公司的,并称长江证券公司有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是保本保息的,年利息给按每100万元12%算。
事实上,所谓的理财产品本就不存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理财产品大体分两类,一类投资于货币市场,年化收益率约5%左右;另一类可投资于股票、期货等市场,无固定收益。长江证券没有发行销售过年利率18%的理财产品,也没有发行过针对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
不过为了让罗某甲入局,姚某声称可以做担保人,并表示会和胡某兵各出5万,罗某甲出90万元,凑成100万元,按照1万元一个月的利息给到罗某甲。就此,罗某甲终于被说动。
在罗某甲之后,姚某依样画葫芦,用同一套话术又把罗某乙、周某骗入局,资金也越滚越多。
胡某兵供述称,他和罗某甲、周某、罗某乙签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他作为受委托人,罗某甲、周某、罗某乙作为委托人,姚某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他拿委托人资金代为投资,一年期限内给委托人利息,在协议到期后归还委托人全部本金。
虽然没有所谓的针对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但姚某和胡某兵早就盘算好了“生财之道”——炒股。据胡某兵供述,2013年的时候,他和姚某私下聊天说到现在股票行情很好,并称自己操作股票的技术还不错,如果投资可以赚很多钱。这一番对话也成为两人千万骗局的引线。
据胡某兵供述,骗取罗某甲第一笔钱款时,他和姚某考虑过股票市场会存在亏损。但他们认为到时就算亏,亏到90万元就不操作了,大不了他们一人亏5万元。但后来随着骗到的钱越来越多时,他们就没考虑到这个问题了。
伪造材料被拆穿
最终双双被判
姚某完成了资金掮客的任务,但胡某兵的炒股技术并不像自己说的那样“还不错”。骗来的钱在投入股市后接连亏损,资金窟窿也越来越大。
受害人罗某甲表示,按照惯例,每个月10号和20号要付利息,2017年5月没有给,他问姚某怎么回事,姚某让他向胡某兵要。
为防止东窗事发,胡某兵开始私刻公章伪造材料,以求稳住被害人。当罗某甲再次见到姚某和胡某兵问到利息的事情时,他们二人掏出了所谓的“长江证券理财赎回表”和“长江证券公司对账单”给他看,并告诉他钱在长江证券公司里是安全的。
但罗某甲发现,后面他们还是给不了我利息,于是就又约出来见面,姚某和胡某兵又给罗某甲看了一个“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通知”,告诉他现在长江证券因为一些原因,理财产品里面的钱暂时封闭了,要到8月才能拿到,但到了8月还是没有给钱。
三番两次的拖延付息之下,各种说辞再难博得罗某甲的信任。2017年11月,罗某甲带着姚某、胡某兵给的材料去长江证券核实,才发现是伪造的。
对此,胡某兵也供词中承认,“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章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章”是自己私刻的,因为拿这些钱去炒股都亏了,又不敢跟他讲,就伪造这些材料给他看,让他相信我是拿他的钱去投资的,而且账户上还有钱。
至此,姚某和胡某兵的骗局再难以为继。2017年12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胡某兵、姚某先后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某兵有期徒刑11年,罚金30万;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3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兵、姚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不过,胡某兵和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胡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兵虚构购买理财产品,实为用于股票投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姚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姚某介绍被害人投资理财的项目不是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胡某兵擅自将被害人的投资款用于炒股,姚某对此完全不知情,所以姚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犯罪故意。
关于上诉人胡某兵、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胡某兵、姚某虚构理财产品项目,与各被害人签订理财协议,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后,实际用于高风险的炒股并造成巨额亏损,无力归还被害人的资金,故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明显,不属于民事纠纷,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至于姚某是否明知胡某兵伪造长江证券有限公司印章及对账单、理财产品等材料,不影响对姚某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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