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买的银行理财竟是“高仿”产品? 农行员工虚假理财诈骗692万元
顾客在柜台买的银行理财竟然成了“高仿”产品?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还原了这起银行员工虚假理财诈骗案的真相。文书显示,农业银行牙克石市支行免渡河分理处的员工罗某,使用其伪造的理财产品协议文件加盖作废的银行印章,累计骗取多名客户共计692万元。最终,罗某获刑15年,并被追缴违法所得,依法返还给受害人。
不过,判决的结束似乎并未给此案画上句点,据悉,多名受害人称并未拿到被骗钱款,已将银行起诉。
伪造文件加盖作废印章
文书显示,该案被告人罗某于2011年1月被聘任为农行牙克石市支行免渡河分理处主任。然而,仅在短短一年时间后,他便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送上了违法的不归路。
据罗某供述,从2012年开始,他因欠他人钱款、资金存在缺口,便萌生出制作假的理财产品,用客户的钱堵上资金缺口的想法。于是他在单位依照其分理处“理财产品申购认购委托”私自仿造制作了“理财产品申购认购委托”,产品的名称为“本利丰”理财产品。
因其仿造的“申购认购委托”无法在银行业务员处盖财务章,罗某便心生一计,将这些伪造的文件盖上其2011年1月调到免渡河后交接工作时发现的已经作废的“中国农业银行免渡河办事处财务专用章”。
与此同时,据受害人田某陈述,除了“本利丰”理财产品之外,他还通过罗某购买了四份总额200万元的“安心得利”理财产品。
新浪金融研究院查询农业银行官网发现,上述两款理财产品均为农业银行自主研发设计的产品。其中,“安心得利”系列为固定期限产品,且为非保本浮动收益。
揽储任务作掩护
推销虚假理财产品
就这样,罗某将自己凭空捏造出的高仿理财产品,贴上“大客户专享”、“额外收益返还”、“保本保息”的诱人标签,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进行诈骗。
据悉,罗某向客户宣称,理财产品的利息是三厘多,加上银行给他的奖励,最后总共可以获得1分多的利息。
对此,受害人张某1在证言中表示,自己当时攒了点钱,想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就遇到正在银行办公的主任罗某,罗某便向他介绍了“本利丰”理财产品,并表示产品的预计收益率超过4%。再加上他们有揽储的任务,银行内部员工有8%左右的返点也都一并作为收益,两块收益加起来大概在12%左右。
“当时感觉产品挺合适,还有农行的理财单据、农行的公章(中国农业银行免渡河办事处财务专用章)、有主管领导的签字,就投资了这款产品。”不过,张某1表示,免渡河支行的其他工作人员并不知道理财业务办理的细节。
虚假的理财产品为何迟迟没有引起银行其他同事的怀疑,让罗某一次次“瞒天过海”?
受害人田某表示,罗某曾在免渡河支行大厅为自己办理相关产品的购买手续。大厅的理财专区每次都只有罗某自己一个人,罗某表示这个理财任务是(上级)下达给他,所以由他自己为客户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罗某还嘱咐田某不要告诉别人购买理财产品的事,理由是因罗某将自己的奖励都给了田某,其他人知道了不好。
东窗事发后抵押自有资产
凭借客户对银行的信任,罗某或许天真地认为这份盖着假公章的高仿委托书,会让自导自演的理财骗局变得天衣无缝。不过,无力偿还返款的罗某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2019年5月,罗某找到受害人田某,告知他购买的理财产品资金被人挪用。后来,田某等人皆联系不上罗某,便来到农业银行牙克石支行找到银行工作人员,向他反映了购买理财的情况,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他们购买的理财并没有进入银行。
东窗事发后,罗某曾试图挽回局面。文书信息显示,罗某及其父亲把其在免渡河的院落和房子按300万元价值抵押给田某等人并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约定2019年6月15日之前返还40万元,剩下的钱按月分期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罗某供述,自己吸收的资金,除100余万元用于自己还款和替他人还种地欠款外,给吸收资金的客户返本返息了大约200万元,替人还高利贷约220万元,生活使用了约60万元,买贵金属和基金合计亏损40多万元。
2019年5月底,农行牙克石支行行长王某3通过罗某的亲人联系上罗某,并陪同罗某到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王某3同时表示,在此之前并不知道罗某的诈骗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罗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 692万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银行是否应共担责任?
法院判决虽已尘埃落定,但受害人却迟迟未能收到应返还的款项。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本案的受害人郭某等人由于未收到被骗款项,于今年一月起诉农行免渡河支行。郭某等人认为涉事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返还他们的申购资金,但银行方面对此事没有任何说法。
在该案中,银行究竟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认为,该案的被告人实际是利用工作之便,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行为人自负责任。
有不同的观点认为,银行内部管理或许存在不当之处,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周浩表示,内控管理问题不必然能够有效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承担。
本案后续进展究竟如何,金融法眼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张译文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