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在河北、浙江、深圳三地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

2019-11-05 21:23:28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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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央行发布了《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在上述三地针对大额现金管理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

  据悉,经过前期试点行的调研分析,央行确定了三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此外,央行还表示,大额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经济活动。

  两年时间分地区分阶段实施试点

  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为50万元

  近年来,我国非现金支付领域发展迅速,但现金需求却有增无减。尤其是大额现金的广泛使用,容易被腐败、偷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蕴含较大风险。而目前我国大额现金管理存在监管覆盖面有限、法律效力不足等薄弱环节,亟待强化。

  央行表示,基于各地现金流通使用实际及管理基础,人民银行选择在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三地进行试点。其中,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基础较好,浙江省、深圳市均为全国现金投放重点区域。此外,浙江省一些行业大额用现情况突出,个人账户大额用现情况突出;而深港之间人民币现钞跨境流动普遍。

  对于此次管理金额的起点如何确定,央行表示,管理金额起点须符合总行对起点金额以上业务笔数、金额在总业务量中比例要求,不影响个人、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正常、合理的用现需要,对监测非常规大额用现行为有针对性,既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负担过重,又对客户的整体影响较小。经试点行调研分析,确定了三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与此同时,央行解释称,管理业务情形以有现金实物交接的柜面业务为主,包含通过大额高速存取款设备自助存取款情形,并须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通知》还提出了四点保障措施。一是细化试点要求,试点行可以基于试点方案和总行确定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保试点措施切实可行;二是建设大额现金业务信息系统,由总行确定系统架构设计、业务需求、接口规范,试点行建立省级系统,与商业银行总行对接;三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四是要加强外部沟通协作。

  据了解,此次试点为期两年,业务试点将先行推进,信息系统陆续配套跟进。试点半年后,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此外,试点行在试点期结束后1个月内评估上报本地试点情况,总行将进行整体评估。

  试点不会影响公众日常经济活动

  现金服务水平将进一步优化和提升

  大额现金管理的试点对老百姓的正常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央行表示,不会影响社会公众的日常经济活动。目前我国如现金、票据、转账、网上、移动等支付方式多且应用广,多元化的支付方式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另外,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现金的使用量,都会低于规定的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不会受到任何不便影响。

  央行还解释称,广大社会公众应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金存取只是其中一种形式,存取自由的前提都是合法的。只要客户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存取现并不受到限制。此外,对于主动提出现金服务需要的社会公众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会提前做好现金服务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现金服务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自1997年以来,为了强化和改进现金管理,央行陆续出台了包括《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在内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对于防止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01年至2002年期间,央行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对于加强现金管理的作用十分明显。

  《通知》还明确,此次大额现金管理的措施都是立足于优化和提升现金服务水平,与现有管理措施的关系是统一的、衔接的。一是现有措施的规范。对现有规定不明确、不统一的制度进行明确、规范、统一。二是现有措施的补充。实施重点行业风险防范、特定行业限额和个人收入报告以及信息交流与共享相关制度。三是现有措施的提升。依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优化处理流程,提升现金服务,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文章关键词: 大额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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