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银行遭假出口公司骗贷1.26亿 兴业银行也曾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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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正一
这家进出口公司的真实身份竟是贷款平台?
近期,裁判文书网的一纸裁定书披露了该起骗贷案细节: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公司伪造虚假出口贸易合同,骗取洛阳银行贷款1.26亿元。在洛阳银行要求追加抵押物期间,又故技重施,以借款融资为诱饵骗取第三方公司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涉及资金2亿元。
伪造7国货物销售合同 洛阳银行将1.26亿资金打进骗贷公司账户
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艾友泽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哈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哈迪进出口)名义与洛阳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及最高额保证、抵押合同,申请出口押汇项目贷款授信人民币1.5亿元。
殊不知,洛阳银行放款之前,审核的合同、资料、财务报表都是假的。
2014年10月,艾友泽指使洪某刚、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按照不同分工,用哈迪进出口名义向洛阳银行出具与美国、法国、英国等七个国家相关公司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购销发票、发货的船运提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虚假资料。
与此同时,艾友泽又向洛阳银行提供了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公司)出具的发送货物的出口信用保险单据,洛阳银行将20,634,880美元(约2000万美元)分四笔结汇为人民币将126,411,617.37元(1.26亿元)贷款发放至哈迪进出口贷款账户。
洛阳银行发放贷款后,艾友泽等人在中信保险公司网上系统勾选国外客户已付款选项,使中信保险公司免除保证责任,而吴某琴则利用网银远程操控将贷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其他银行贷款、转入关联公司账户等,贷款无任何资金用于所谓国际进出口贸易。
进出口公司身份曝光 具体工作竟是贷款平台?
在这场1.26亿人民币的骗贷案中,艾友泽对他的团队进行了明确的分工。
期间,艾友泽伪造虚假的出口贸易合同,洪某刚与洛阳银行具体联系贷款事宜,谢江流、林某甲负责提供虚假报关资料,然后由洪某刚、张某华与梁涵谷将虚假合同、发票、提运单、报关单等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并由梁涵谷向洛阳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国际贸易情况;在贷款授信期间,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等人伪造虚假财务报表、虚假审计报告等资料;在洛阳银行要求追加抵押物期间,艾友泽、洪某刚等人隐瞒真相,以借款融资为诱饵,骗取福建竹天下公司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亿元)为贷款提供担保。
实控人如此缜密的安排,这个进出口公司究竟是何背景?
判决书显示,河南哈迪进出口有限公司系2012年7月份左右,由艾友泽出资2万元通过代办公司的中介所收购。艾友泽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义系该公司法人,不参加公司实际经营;刘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张某华负责公司的财务,同时也参与日常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司的具体工作就是作为贷款平台,从未开展过进出口贸易业务。
被告人上诉称证据不实 法院判决一审量刑过轻
根据事实和相关证人证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刚、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受艾友泽指使,违反贷款、票据承兑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经一审判决后,洪某刚、吴某琴等人对判据不服进行上诉。
上诉人洪某刚的辩护人认为洪某刚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艾友泽等人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且本案涉及的贷款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洛阳银行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洪某刚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上诉人吴某琴称其没有实施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上诉人吴某琴的辩护人认为吴某琴是按照老板艾友泽的指示进行转账操作,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不过,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复核相关举证资料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本案各被告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量刑偏轻,应予纠正。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除了上述与洛阳银行的骗贷案纠纷,2014年7月22日,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还与哈迪进出口还签订了一份编号兴银豫代付字第2014266-4号《出口代付业务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哈迪公司向兴业银行办理出口代付业务。
据了解,该代付金额为人民币3840万元。融资年利率为5.6%。代付融资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如哈迪公司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对逾期欠款(包括逾期未付的代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年8.4%。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按约定向哈迪公司履行了出口代付业务的融资义务。但哈迪进出口仅归还过3416671美元的借款。截至2016年1月27日被告哈迪进出口尚欠银行本金7998746美元、利息910509.93美元,人民币本金3840万元,利息4706745.44元。此后,哈迪进出口被诉至法庭。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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