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农商行某区支行长卷入14亿诈骗案 后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2020-04-30 20:45:5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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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金融诈骗案频繁发生,原因之一是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利用广大客户信任作案。今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裁决书显示,缪某艺伙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农商行”)某区支行长马某、和冒充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蔡某航,骗取多位受害者及小贷公司共计14.23亿元出借款,至案发仍有近3.25亿元未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决书共披露的八项诈骗事实中,很多受害人都是通过支行长马某介绍后,才开始与缪某艺达成借贷关系的。此外,也因为马某和蔡某航银行从业人员的身份,增加了缪某艺说辞的可信度,致使很多被害人误以为借贷背后有银行做担保。

  诈骗人表弟伪装建行工作人员协助诈骗

  2012年起,缪某艺开始从事民间借贷生意,借入资金后转贷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缪某艺在中山农商行某区支行开展资金搭桥业务时,结识了时任该行行长马某。2013年底,由于转贷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缪某艺的借贷生意陷入资金周转困境,为维持生意,缪某艺走上诈骗的道路。

  蔡某航是缪某艺的表弟,也是诈骗案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据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蔡某航在缪某艺的指使下,冒充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协助游说被害人李某能、郭某1,以兑现某商业承兑汇票需要缴税为由向二位被害人借得款项350万元。

  据被害人李某能陈述,2015年11月,缪某艺称他有一张价值8000万的票据,因未缴纳增值税无法兑现,请求李某能再出借其数百万,并承诺随后会偿还以往所有借款。当时,缪某艺还带来了蔡某航,并介绍其为建设银行票据部经理。因信任度增加,李某能于次日便将550万元(其中有250万归属于另一名受害者黄某2)打入缪某艺指定账户。截止2015年11月,缪某艺还欠李某能约2.8亿元。

  支行长配合诈骗人骗取受害者信任

  除了表弟蔡某航协助缪某艺实行诈骗外,中山农商行某区支行长马某的配合也是“关键一环”。据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马某假冒中山农商银行某区支行的名义向缪某艺提供了《委托支付协议》《受托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配合缪某艺骗取被害人梁某1、吴某的信任,导致二位被害人损失7607万元。

  另据被害人李某能陈述,其于2012年通过马某介绍结识缪某艺,并与缪某艺达成借贷关系。后来,在缪某艺无法兑现还款承诺期间,马某仍声称缪某艺有票据抵押,可以偿还其欠款。

  而另一位受害者郭某1也声称,在缪某艺还款过程中,马某经常称缪某艺在中山农商行从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且有大笔资金存款在该行。

  针对假冒中山农商行某区支行向缪某艺提供的协议等问题,马某供述称,自己向缪某艺提供的《支付委托协议》,是按缪某艺提供的账户、流动资金等资料填写了部分内容,包括受托人处的中山农商行某区支行、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融资用途处的“流动资金”、放款账户处填写的账户是编造的,自己最后还签名并加盖了“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区支行”的印章。

  在一审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二十万元。而二审法院认为马某虽系从犯,但其身为金融行业管理人员,参与诈骗数额高达7600余万元,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原判对其减轻处罚确有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定,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支行长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今年1月17日,中山银保监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存在内控、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山农商行南区支行被罚款70万元;马某对内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朱翠云对内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直接责任,被警告。

  另据中山农商行2020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披露的内容显示,该银行法定代表人为吴诰锦,注册资本25.15亿元人民币。从2017年至2019年9月末,总资产分别为975.44亿、1125.07亿、1222.96亿。营业收入分别为25.04亿、30.58亿、24.15亿。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预防银行业保险业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四项基本原则,十一项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要求,六方面强化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同时对完善案防管理体系、加强检查与评估结果运用、严格依法惩处、联合惩戒等监管和联动协调等提出了明确监管要求。

责任编辑:张译文

文章关键词: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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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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