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农商行被骗42万:为消除不良 信贷员转贷被骗贷
没有收受任何好处,为了年末降低银行的贷款不良率,信贷员将贷款人的原贷款进行转贷。殊不知,转贷过程中证明材料都是伪造的,以至于银行刚清除了不良,又陷入了骗贷的境地。
2012年底,贷款人宋某欠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农信联(现更名:江源农商行)社石人分社贷款本息共45万元,石人分社多次催缴宋某偿还贷款。无钱周转的宋某数次找信贷员董某魁商量能否转贷。几番软磨硬泡后,董某魁答应宋某的请求并告知相关准备材料。
只是,董某魁忙于处理转贷事宜,并未对宋某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转贷后,相关人员无力偿还,直接给江源区农信联社石人分社造成42万元经济损失。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裁定书,生动的还原了这一案情。
贷款人宋某:
没钱还贷款 苦苦哀求银行转贷
案件起源于一起不良贷款转贷。
宋某于2003年、2009年在江源区农信联社石人分社办理2笔贷款,款项共计60万元。2012年底,宋某仍欠江源区农信联社石人分社贷款本息共45万元左右,石人分社多次催缴宋某让其偿还贷款。
无力还款、朋友侯某权还欠他20万,宋某便惦记让侯某权把石人分社的那笔贷款接过去。宋某表示,“让侯某权转贷,归还欠款后,剩下的钱归侯某权支配,侯某权同意,并让女友田某作为贷款人向石人分社申请贷款”。
无钱周转的宋某数次找信贷员董某魁商量能否转贷。几番软磨硬泡后,董某魁答应宋某的请求并告知相关准备材料。
何为转贷?据了解,信用社的贷款转贷一般是借款企业或者个人借款人到银行重新办理借新还旧或还旧借新的借款服务。借款人先借钱将原来贷款归还后,再通过信用社借钱,然后归还原借款即可。借款人需按期归还新的贷款。
一农商行前员工安先生对金融法眼表示,信用社的贷款转贷业务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办理的,是有一定的条件的,首先如果需要办理信用社转贷业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必须无弱化,其次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也必须无弱化,贷款时的抵押物需要足值,贷款风险可控才可办理信用社贷款转贷。
“在办理信用社贷款转贷时,需要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并且申请转贷的情况属实,无任何恶意情况。”安先生补充道。
宋某着急先清偿之前债务,找到刘某借款40万称,因转贷问题临时周转一下,事后有答谢。宋某表示,“刘某当时给了我一张银行卡,我拿刘某的银行卡把我在江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人分社之前的40多万元贷款全部还清”。
还完贷款的宋某开始催促侯某权,让其抓紧时间到石人分社办理转贷。
侯某权:
贷款肯定能还上 还剩下一个歌厅
当时侯某权急需用钱投资做买卖,便对宋某说转贷的40多万只给他20万就行,剩下的20多万贷款他全部承担下来。侯某权称,“投资歌厅两年就能挣40多万钱还给银行,他还挣下个歌厅”,于是宋某与侯某权就达成了协议,转接了宋某在石人分社的40多万元贷款。
侯某权经常跑外,没有时间办理贷款,于是找到当时的女朋友田某,用田某的名字办理贷款。
据2012年12月24日田某在石人分社贷款42万元的贷款合同显示,贷款合同内的身份证、户口本都是田某、李某坤本人提供的,是二人本人签字,石人分社还进行录像。
不过,原本缺钱想做买卖的侯某权根本没有能力提交石人分社转贷需要的资料,仔细思量后,为实现“成功”转贷,侯某权和田某决定伪造材料蒙混过关。
侯某权表示,“贷款合同内的2000吨存煤不是我和田某的,我和田某没有存煤,这2000吨存煤,是我为了贷款需要,正好朋友李某坤认识一个存煤的人,所以我虚假提供了这2000吨存煤。这2000吨存煤的化验和评估报告是李某坤办理的,化验所需的200多元手续费是我给李某坤的。合同内涉及的田某和新宇煤矿、王胖参业煤炭买卖合同都是假的”。
据了解,贷款合同内的江源区红鑫五金建材商店工商营业执照是侯某权为贷款,领着田某去石人镇农村信用联社新注册的,侯某权和田某实际并没有在石人镇经营过五金建材店。此外,合同内田某在通化铁路水洞站的工资证明是李某坤帮忙办的,田某不是通化铁路水洞站的职工,只是为了办理贷款需要,办了张假的工作证明。
贷款进来后,侯某权第一时间给宋某打电话研究如何“分钱”。
“宋某让我把银行卡拿给他,我打车到石人镇把存有42万元的田某办的农信社银行卡送过去。其中22万元用于偿还宋某,剩下的18万元我委托宋某打给江苏盐城的李某加投资歌厅”侯某权称。
石人分社主任黄某:
规避银保监局监管 避免上级联社检查
2012年12月,侯某权以田某为贷款申请人,虚构田某贷款的担保资料,向石人分社申请贷款42万元。
彼时,江源区农信联社石人分社为消除不良贷款率,决定为宋某办理转贷。负责其贷款业务的信贷员董某魁将更名转贷情况汇报给审贷小组之后,经同意向田某发放贷款。
时任江源区农信联社石人分社主任黄某表示,田某转贷贷款符合该行当时的转贷规定。贷款合同内所写实际用款人为田某,是为了符合贷款程序和手续,避免上级联社检查出问题。宋某本人在上一笔贷款中出现征信问题之后为其转贷,是为了规避银监局监管,这种规避银监局监管的做法,在石人分社内是经由他同意的。
贷款档案显示,田某的贷款于2012年12月24日下发,金额42万元,以田某本人总价值86万元原煤作抵押,并以某铁路职工财产做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
只是,意料之外,田某抵押担保的物品系伪造,贷款实际被侯某权用于投资,贷款无法归还,给江源农商银行造成4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帮侯某权伪造资料的李某坤原系通化车务段职工,于2013年3月16日在白山市江源区以外死亡(非因公死亡)。
2017年5月,江源农商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随后将实际用款人侯某权、贷款人田某和信贷员董某魁予以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
案发之后,侯某权的母亲与江源农商银行达成还款协议,此笔贷款由侯某权母亲进行偿还:2017年6月,侯某权母亲归还20万元现金,并用一套自有房产为还款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6月侯某权母亲将全部贷款还清,取得江源农商银行谅解。
2019年9月,江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侯某权伙同田某,以田某名义共同采取虚假抵押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两人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董某魁作为银行信贷人员,违反国家国定发放贷款,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侯某权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两人均为缓刑。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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