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融资陷困境 伪造购房合同骗贷建行等3970万

2020-02-28 21:46:02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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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多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开发成本提高、银行对房地产信贷收紧,越来越多的中小房地产开发商陷入资金链困境。此时,就有幻想着“空手套白狼”的房地产开发商玩起了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小把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多名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通过制造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利用50多位顶名购房者的名义,在建行松原镜湖支行、建行长岭支行和长岭农村信用社三家银行共计骗取贷款3970万元。

  5000元好处费收买顶名购房者

  开发商骗贷397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4年,被告人代某伙同范某旺、刘某以长岭县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天元雅居小区工程。自此之后,范某旺便开始联系办理楼盘的“五证”,并且负责从小额担保公司和银行等多个渠道筹措开发资金。与此同时,急需资金的三人还联系到了李某权寻求借款,项目开发初期李某权共计投入资金1100万元。

  不过好景不长,工程开发的过程中,三人迟迟未能如期归还李某权的借款。2016年3月,不想让自己之前借款“打水漂”的李某权又带着300万元的“追加投资”加入到天元雅居项目开发中来。然而在新的金主入股后,项目资金依然不能满足开发需求。据李某权供述,因为缺少资金,他们便开始研究找人顶名购楼在银行贷款,作为回报给予顶名人每人5000元的好处费。

  此后,几名合伙人便四处寻找顶名购房者,他们以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签订50多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并制作了虚假的购房首付款收据,在长岭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利用上述手段,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共计从银行骗取贷款3970万元。

  李某权等人将骗来的贷款一部分偿还小额贷款公司,一部分用于工程建设。此外,据代某供述,银行还从中扣取10%的保证金,担保公司也扣取了担保费。

  购房材料“以假乱真”

  审查部门如何甄别?

  为何一纸虚假购房合同能骗过层层审查程序,顺利取得贷款?

  据被告人代某供述,李某权入股之后让孟某宇和衣某伟找到30多位顶名购房者,开发商先跟他们签订虚假的房屋销售合同,再去房管所办理房屋登记,最后在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担保贷款。在办理贷款时,银行为保险起见找了松原市利民担保公司做担保,之后便将贷款打入开发商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在放贷的审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提供的虚假购房合同与真实购房合同并无差异,材料往往能够顺利通过银行和房管中心的审核。据建行镜湖支行信贷业务部经理证实,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间,天元雅居小区共办理了49户按揭贷款业务,小区住房销售经理从未跟他们说过这些按揭贷款是否真实。银行最终也都成功放款。

  此外,天元雅居小区的销售经理王某称,在贷款的过程中,李某权提到给顶名购房者2000元或5000元的“好处费”。不过,据证人李某峰证实,2018年8月,代某等人研究用他的名义购买天元雅居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最后共贷出240万。不过,李某峰表示不清楚这笔贷款最后由谁支配的,他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费。

  据代某供述,顶名贷款的房子月供由售楼处偿还,天元雅居崩盘之后,他们便把房子的余值顶给当初寻找顶名购房者的孟某宇等人,由他们负责偿还贷款,最后也都不了了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李某权、范某旺以获取银行贷款为目的,与多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虚假的预售登记,在多家银行顶名骗取贷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衣某伟明知他人骗取贷款而找多人顶名,对他人骗取贷款起帮助作用。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代某、李某权等四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同时对四名被告人处罚金人民币共计十三万元。与此同时,法院还并责令被告人退还尚欠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共计1330余万元。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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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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