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险企健康管理服务迎新规 监管圈定七大禁区

2020-09-10 19:51:05 作者:赵子牛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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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掘金万亿健康险市场迎新机遇!

  9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健康管理服务运行规则、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险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提出了新的原则和要求。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其划分为七个类型,并圈定出了七种不得开展服务的情形。

  近年来,许多保险公司都将健康管理服务作为掘金健康险市场的突破口。而在各类健康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健康管理服务也无疑是未来险企发力的重点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开展的健康管理业务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服务模式,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服务边界不清等问题,甚至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

  本次《通知》的发布,将给保险公司发展健康管理服务带来新的机遇,同时提升险企服务质量和水平。在降低疾病发生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涉及七种情形不得开展服务

  整体来看,《通知》首先明确了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并对其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了界定。

  《通知》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除上述七项可以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类型外,《通知》还提出了七类不得开展服务的情形,包括:

  1. 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

  2. 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

  3. 不得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

  4. 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

  5. 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

  6. 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

  7. 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并特别强调,险企应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获取客户健康数据时,应当获得客户授权同意。未经客户授权,险企不得对外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或任何健康数据。

  同时,《通知》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也提出了详细要求。如《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健康管理服务全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并对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提高分摊成本上限

  健康服务有望扩容

  除了圈定健康管理服务的范围外,本次《通知》另一项重要的变化是提高了险企健康管理服务的分摊成本上限。

  本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这与今年5月26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一致,也与2019年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匹配。

  在2012年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健康保险产品中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各类费用,被限定在保费总额的12%以下。根据现行规定,相关支出很可能无法覆盖一些慢性疾病的管理成本。

  随着健康管理成本上限的提高,保险公司有望在现有健康服务的基础上扩展空间,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健康管理服务。

  而对于保险公司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与消费者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险企不得与保险产品捆绑强制销售,不得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购买健康管理服务。

  在强化监管方面,《通知》明确了险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合规要求和内部问责机制,压实公司主体责任。针对出现的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内部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所在地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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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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