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我!保险实名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提供虚假信息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2020-04-24 20:48:07 作者:赵子牛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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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中,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从很早前便已开始实名制管理。而保险业虽然也酝酿已久,却尚未正式落地实施。不过,随着监管部门再度发布征求意见稿,个人保险实名制建设有望取得较大进展。

  4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保险实名制管理的内容、流程以及查验范围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办法》也取消了前版中的一些规定,例如投保人手机号码将不再属于必须实名信息,保险账户的概念也被取消。针对客户实名信息的使用问题,《办法》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机构对信息的使用和采集。

  自2017年8月首次面世以来,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历经多次修订、征求意见,至今已是第四个版本。四度征求意见后,保险实名制离正式落地还有多远?

  手机号码不再为必须实名信息

  整体来看,《办法》明确,保险实名制的查验责任主体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结构,被查验的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同时,《办法》确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进行实名查验。

  从流程上看,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需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反馈,而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则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版的意见稿中,手机号码被规定为需要提供的实名信息,而在本次《办法》中则取消了这项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此表示,是否需要实名客户手机号信息,一直都是市场上较为关注的地方,其中的争议也不少。

  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车险代理人、保险中介在出单时,都会将投保人的手机信息替换为自己的信息,这就导致了续保时保险公司很难直接联系到投保人。“如果要求投保人填写真实的手机信息,保险公司与中介之间的利益关系便会很难平衡”。

  此外,朱俊生还指出,如果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的手机信息,那么不同险企可能存在违规获取客户信息的情况,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上,也存在着一定挑战。

  取消保险账户概念

  另外一点较大的改动为取消保险账户的概念。

  在此前第三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保险账户的概念。彼时对于保险账户的定义为,保险登记平台为投保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实名信息、保险消费信息的专用账户,每一投保人对应唯一保险账户。

  而在本次《办法》中,关于保险账户的描述被全部删除。不仅如此,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按照必要、最少的原则记录实名信息,所记录的实名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

  《办法》强调,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现在我们来看,监管方面要求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保存信息的时限,要与保单的有效期一致。换言之,如果保单到期了,那么相应的信息也不能再留存于查验登记系统中。”

  朱俊生表示,监管提倡按照必要、最少原则记录,其目的在于更加周全地对客户实名信息进行保护。基于次,保险账户的存在意义便不大了。“因为保险账户原本的设计目的,就在于一个投保人对应一个账户,账户内收纳所有信息。”

  规范信息采集使用

  同时,在实名信息的采集与使用方面,《办法》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使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对于存量业务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施行时已终止的保险合同,无需实名查验和记录。但对于已经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投保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有效期等信息进行批量查验。

  对于查验结果为不真实的,保险公司应当报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予以记录,在对应的投保人再次办理保险业务时要求其补正,并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对补正信息进行查验。

  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办法规定,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会被监管机构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朱俊生看来,保险实名制管理可以解决行业内现存的一些问题。以往,寿险业存在着一些恶意重复投保进行欺诈的问题,例如此前的“杀妻骗保”案等。而按照《办法》规定,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实名信息,都会由各家保险公司、中介机构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上传。如出现恶意重复投保等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保单查询等方式,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的预警和监控。

  总体来看,朱俊生认为,保险实名制管理有利于市场的规范规范,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同时,在实名信息的使用与保护方面,也会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办法》要求受益人信息也要实名,但是在寿险业,受益人往往是不指定的,如何明确这类信息的填写规范,可能就是其中的一个挑战。”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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