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健康险市场迎新规 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备受关注的新版健康险管理办法今日落地,万亿健康险市场迎来统一监管规则。
11月12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正式下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比,本次发布的新办法共计九章七十二条,从扩展健康险定义,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统一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监管制度;允许对长险费率进行调整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创新规定。
其中,“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分负责人表示,存量保单不受影响,相关细则也正在制定中。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
银保监会:存量保单不受影响
在本次新发布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中,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可调整”的新修订内容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对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险专委会主任委员、平安健康险董事长兼CEO杨铮表示,长期可调费的保证续保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给经营长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付风险的制度保障,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前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推动了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发展,解决短期险扎堆,同质化等问题。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续保权利,提供了灵活的长期健康保障,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保障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可调整,对健康险市场的影响堪称深远。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如果没有这种费率调整权,那么其开发保证可续保风险较大。赋予保险主体自助费率调整的权利,对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创新长期健康险产品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未来健康险市场的机构或将出现调整,占比过高的重疾险可能会下降,过去占比相对比较低的长期医疗险或许将会上升。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也指出,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而对于存量业务,银保监会有关部分负责人表示,存量保单将不受影响,相关细则也正在制定中。
除健康险公司外
险企经营健康险业务需设立专门事业部
在产品经营规范与监管方面,新办法明确,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除此以外的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除健康保险公司外的保险公司,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应当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此外,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同时,应当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新《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护理保险只能以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求作为赔付条件。同时,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鼓励健康保险发挥社会责任,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
销售健康险产品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健康管理费上限提至20%
在销售管理方面,新《办法》明确,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指出,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得诱导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而除了在销售方面给予诸多规范外,本次发布的新《办法》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项“礼包”。新《办法》第57条规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这意味,现行的健康管理服务成本将从不超过保费的12%提高至不超过20%。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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