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银行领导被举报买官卖官遭勒索?阜新银行“佛系”放贷最终损失2750万元
作者/ 贾谷闻
银行放款,企业用款,本是普普通通的贷款业务。然而,用款人未按期还款,放款方阜新银行也不及时催要。在阜新银行起诉后,用款人不仅不归还所欠本息,还屡次欺骗甚至威胁时任阜新银行大连分行副行长张某,以及时任阜新银行行长赵某,先后获取了阜新银行方转来的4750万元资金。
这样离奇的事件,随着近日发布的一则裁判文书,相关细节也一一披露。最终,在案件历经四次审理后,主导这一场闹剧的杨某获刑20年,并被重罚1000万元。
亿元贷款到期不催收
2010年12月,大连新隆缘休闲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阜新银行签订了一份份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同时杨某以个人名义与阜新银行签订4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期限均为一年,上述二份合同的抵押物为大连新隆缘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杨某、宫某名下的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阜新银行矿工街支行向杨某发放一亿元贷款过程中,张某(时任矿工街支行行长)和成某(时任信贷科科长,未起诉)、葛某(时任信贷员,未起诉)、金某(时任阜新银行副行长,未起诉)明知给大连新隆缘休闲酒店有限公司及杨某的贷款为异地贷款,审查通过申请材料后,同意提交“贷审会”审批,并没有将上述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这一行为张某已经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上述两笔贷款期限届满时,杨某并未按期履行,阜新银行也未及时催要。后阜新银行将大连新隆缘休闲酒店有限公司及杨某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大连新隆缘休闲酒店有限公司及杨某偿还贷款本息。
频频“中计”的阜新银行
宣判后,杨某无力偿还本息,开始动起了歪脑筋。
其时,张某已升任阜新银行大连分行副行长。杨某找到张某对其表示,沈阳华融资产公司“接盘”一亿元不良贷款,需要阜新银行出资运作,张某信以为真,分别以自己及他人名义给杨某汇款人民币990万元。
然而,张某这个不谨慎的操作给了杨某把柄。随后,杨某在明知沈阳华融资产公司无法接收一亿元不良贷款的情况下,以张某之前给付的990万元不是通过阜新银行正规途径汇出为由表示要向阜新银行领导举报张某,对张某进行威胁。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多次向张某索要了共计人民币1760万元。
此外,杨某还声称,其抵押物前期评估价值与三拍两降后的价值存在5000万元差价,提出要将抵押物卖给阜新银行抵偿本息,阜新银行购买抵押物,同时需返还给杨某5000万元差价款,扣除张某之前给付的990万元,阜新银行还应返还其4000万元差价款。
得计之后的杨某更进一步,伙同吕某(未起诉)给赵某(2012年任阜新银行行长,2015年5月任阜新银行董事长)发送短信,以向中纪委举报阜新银行违规进驻大连以及阜新银行领导买官卖官等进行威胁,向阜新银行索要了2000万元。
“自愿给付”的2000万
值得注意的是, 该案经历了四次审判后,对杨某的涉案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
法院一审认定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阜新银行涉案款共计人民币4750万元。
然而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作出判决之后,一份阜新银行会议纪要为案件提供了新的信息。据该会议纪要显示,杨某向阜新银行“索要”的2000万元,系阜新银行“自愿给付”,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2000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原判认定杨某敲诈阜新银行3760万元不当,应予以纠正。法院重新认定为,杨某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向阜新银行索取人民币1760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责令上诉人杨某退赔被害单位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款共计人民币2750万元。
此外,法院判决,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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