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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三巨头:次贷罪魁还是替罪羊(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 11:42 第一财经日报

  评级机构认为,它们给出的债券等级所基于的是历史违约率统计(甚至包括现在已经观察到的违约损失率),任何一个信用等级都存在违约的情况,只是违约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的多少,因此也应允许评级机构存在一定的失误率,而且评级仅是一种意见。没错,评级就是一种意见,评级机构并没有强迫投资者买或卖某个证券。把信用评级作为一个主观意见似乎也有道理。IOSCO、SEC和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CESR)及许多评论家也认为,信用评级报告中既包含客观信息,也包含主观信息及预测性的看法,规定信用评级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将使评级机构失去创新的动力,这将遏制金融市场的繁荣。因此,对信用评级进行监管看起来很困难。

  安然事件后,监管当局、投资者和媒体对评级机构进行了口诛笔伐,但并没有具体有效的措施得到执行。美国国会早在2002年7月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就要求SEC就评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SEC也随后向社会提出了56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外部债务评级机构合格的标准》也对评级的客观性、可靠性及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及其披露等内容提出规范。IOSCO技术委员会甚至提出了一份关于评级机构行为的20页报告。不管在美国还是在欧盟,对评级机构是否遵从制度规定的问题采取的是“等等看”的办法,说的总是比做的要多,只有当灾难发生时,才出现对评级机构采取强制措施的呼声。

  这就引出了另外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像对待金融机构一样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谁给了评级机构这么大的权力,以至于它们的一份新闻稿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金融机构为什么把自己投资的筛选权全部交给了评级机构,这是不是对自己的股东或投资者不尽责?既然评级机构也认为评级是一种意见,为什么要用这种没有法律意义的“意见”来约束金融市场?也许人们更需要反思的是,评级到底在金融市场上有哪些作用、金融市场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制度设计上是不是赋予了评级太多的功能?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不能购买低于一定等级的债券,甚至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的质量也由外部评级机构来测算,这无形中将一个民间中介服务机构的私权利(私权)转化为了公权力(公权)。

  私权与公权的合理配置是社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础,分配不合理则不是公权吞噬私权,便是私权利蜕变为随心所欲。在私权资源处于垄断的情况下,评级机构仅靠自律,自然难以断绝以公权为私权谋利的倾向,市场的自发调节达不到均衡的目标,甚至危害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监管机构往往对其疏于防范(美国联邦银行法有不干预评级机构的不成文规定,安然事件发生时,SEC不允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对评级机构提出异议),任其披着公权的外衣行事。因此,美国圣迭戈大学法学教授弗兰克·帕特诺伊撰文要求取消信用评级机构的特许证。

  这再次印证了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的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然,这种权力不完全是评级机构索取的,而是监管当局、金融机构与投资者自愿或不得不追加给它,而又被戏剧性地转化为私权的结果。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市场信用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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