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日本(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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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32 新浪财经 | |||||||||
疫过程成为影响产品通关速度的重要因素。 目前全球约有700种农药,即便是拥有先进设备和检测人员的日本横滨进口食品检疫检查中心也只有检测其中60余种农药的能力。即使这60种农药的检测,也因化验数据收集和管理工作量大,设备和人手严重不足,常常影响工作进度。 5、关于植物熏蒸问题
根据日本《植物防疫法》第5条第2款,鲜切花等进口植物被发现附着特定病虫害和有害植物时,即由当地植物防疫所做熏蒸或烧毁处理。但《进口植物检疫规程》附表2只列举了14种有害动物和4种有害植物的清单,并规定"对本表中未列举的有害动植物比照本表措施执行"。该规定使检疫官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标准不一,使进口商难以预料产品是否需要进行熏蒸。同时,执行熏蒸处理的检疫机构由于处理能力有限,货主有时须等待多日,往往导致新鲜货物腐坏变质。 6、关于进口禽肉检验检疫问题 2004年1月27日,日本以中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由,宣布暂停从中国进口禽类产品。同年4月7日,日本宣布解除对中国热加工禽肉产品的禁令,同意有条件恢复中国热加工禽肉产品对日出口(仅限于日本认可的35家禽肉加工厂生产的热加工禽肉)。但由于中国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企业达上百家,未获准企业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虽然中国于2004年5月份向日本提交了第二批112家符合要求的热加工处理企业推荐名单,但日方以种种借口拒绝接受新企业的申请。 关于恢复自华进口鲜冻禽肉问题。日本称中国依靠注射疫苗来抑制禽流感,不能证明家禽不带病毒,因此尚无法认定中国为清洁国家。根据中日双方以往执行的卫生条件,出口国发生最后一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得到有效控制后的90天,出口国可确认为清洁国,即可恢复鲜冻禽肉进口。2004年2月16日,中国已经扑杀了最后一例高致病性禽流感。中国已于2004上半年向日本提议,双方应着手讨论修订现行禽肉卫生条件,以尽快恢复中日之间的传统鲜冻禽肉贸易,但日本没有给予正式回应。中日传统禽肉贸易的中断给双方禽肉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7、关于中国新推荐偶蹄动物热加工企业在日注册受阻问题 截至2001年10月10日,中国共有91家热加工肉类企业通过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注册程序。但是,自2001年3月以来,中方先后又向日本农林水产省推荐了共近70家偶蹄肉类热加工企业,并多次邀请日方来华对新企业进行检查和注册,然而日方只是对已经注册的企业进行复查,却从未对中方新推荐的企业进行检查注册。 日方不对中国新推荐的企业进行检查注册,已经阻碍了中国偶蹄肉类热加工产品的对日正常出口,形成贸易障碍。中方希望日方尽快派员来华对中方新推荐的企业进行检查注册,促进中日热加工肉类食品贸易的正常发展。 8、关于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问题 2003年8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关于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的通知。该通知称依据日本《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取消过去"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须先经政令指定"的规定,对一些原属抽检的进口食品,即日起开始实施命令检查。此项措施涉及7个国家或地区的8类食品,其中,中国产品为2类9种,包括:猪肉加工品(含食用肉制品)、水产干制品、冷冻食品、豆类加工品、点心类、果实加工品、种子加工品及酱菜等8种食品和虾及其简易加工品。不久,日本又在上述检查对象中增加了对鸡肉加工品(仅限食用肉制品)中甜蜜素的检查,对象为56家中国大陆企业、2家中国台湾省企业和1家越南企业。虽然命令检查只针对日本认为发生违规的具体产品和违规企业,并非针对同类全部中国产品。但是命令检查为逐批检查,时间长、费用昂贵,令中国产品的价格和质量优势大大削弱。 2004年3月3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命令检查对象中标明"中国大陆产"的有26类。4月30日,厚生劳动省宣布对来自中国的荔枝及其加工品(简单加工)实施甲胺磷农药残留项目命令检查。 10月13日,厚生劳动省宣布对中国产未成熟豆类实施"毒死蜱"残留命令检查。11月2日,厚生劳动省宣布对中国产蜂王浆实施"链霉素"残留命令检查。 2004年6月17日,厚生劳动省宣布对中国产粉丝实施"过氧化苯甲酰"项目命令检查。鉴于"过氧化苯甲酰"在有些国家粉丝生产中(新加坡)可以使用,在日本的面粉中也可以使用,中国请日本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正确引导消费者,客观对待产自中国的出口粉丝。另外,考虑到日本的要求,中国已通知有关企业,在输日粉丝中禁止使用"过氧化苯甲酰"。2004年11月18日,日本宣布解除此项目的命令检查。中国相关企业对日本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做法表示关注。 9、关于花卉进口检疫问题 中国是日本第五大花卉进口国。日本农林水产省在花卉进口检疫上采取了变相限制手段和苛刻的检疫标准。如对不属于检疫对象的非危险性害虫也采取一经发现,即销毁全部商品的做法。一旦被要求销毁,中国出口企业必须支付高额的销毁费用,此外,因未能如期交货的还须向进口商支付违约金。日本当其国内生产能力不足时,又适当放宽检疫标准。中方希望日本农林水产省在花卉进口检疫问题上按照符合WTO《SPS协定》原则制定合理的、稳定的检疫标准。 10、关于甜蜜素问题 日本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甜蜜素。自2003年1月起,日本厚生劳动省对中国输日的各类食品进行甜蜜素抽查检验。自2003年10月17日起,日本厚生劳动省对中国输日的酱油和醋开展甜蜜素检验。基于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组织的实验研究和风险评估结果,并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一些国家允许有条件地在食品中使用甜蜜素。中方认为目前日本所采取的针对甜蜜素的限制措施未经过风险评估,缺乏科学依据,超过了为保护生命和健康所必须的限度。中方希望日方能够充分考虑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对于甜蜜素进行的科学研究和结论,参考其他国家对于食品中甜蜜素的限量要求,合理规定食品中甜蜜素的使用限量。 此外,一旦中国企业对日出口产品中被检出有甜蜜素,日本政府就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所有对日出口产品实施甜蜜素的批批检验。即使在连续几批次未检出甜蜜素,日本也不会就把该企业从黑名单上除去。中方认为,上述措施缺乏科学依据,超出了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安全所必需的程度,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对日出口的食品贸易。中国希望日本对甜蜜素的管理措施应建立在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基础之上,使之对贸易的影响最小。 11、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修订 2004年5月,日本对《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禁止传入的动物疫病名单中加入了57种新的动物传染病,禁止携带这些疫病的肉类进口和作为食品出售,并禁止加工、使用和存贮。新增加的57种疫病中有些传染病经无害化处理后对人体并不构成危害。中方关注日方实施此项法规对中日肉类贸易的影响。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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