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日本(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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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32 新浪财经 | |||||||||
3、关税配额 2004年,日本对20类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其中,农林水产省负责管理的产品有玉米、天然奶酪、麦芽、糖渣、无糖可可调制品、番茄酱、菠萝罐头、乳制品、脱脂奶粉、无糖炼乳、黄油、杂豆、淀粉和菊糖及淀粉制品、花生、魔芋、调制食用油、蚕茧、乳清18类产品。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的有皮革及皮鞋2类产品。 日本市场对魔芋消费需求十分巨大。
4、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日本从价、从量税并用(选择税或复合税)的情况大量存在,增加了关税计征的复杂性,给中国企业对日出口造成一定困难。另外,日本实施的从量税如果换算成从价税,往往税率较高,尤其是在农产品领域表现更为明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日贸易的扩大形成了阻碍。 5、普惠制关税 日本每年都对享受普惠关税的产品进行调整,减少享受优惠关税的产品。近年来日本一再取消中国出口产品的普惠待遇,给相关的中国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中国对此表示密切关注。 (二)进口限制 1、关于丝绸进口配额问题 在中日丝绸贸易中,日本以进口商能力有限为由,每年均不足额发放配额。2004年10月,日本明确承诺将于年底如期终止中日两国丝绸贸易协定,终止对自中国大陆进口丝绸产品的数量限制措施,自2005年1月1日起实现完全自由化。中国希望日本能够切实实施相关承诺。 2、关于大米招标制度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日本进口大米执行最低限额进口制度,分为一般进口米以及同时收购和销售进口米(也称"SBS进口")两种方式。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一般进口招标方式下的大米进口量占日本大米进口总量的较大比例, 但远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由于一般进口招标中的大部分配额由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直接指定国别,受政府干预较大,招标缺乏透明度,导致中国大米中标量在中标总量中比例极低,与其价格、品质和口味的竞争力不相称。在2004年大米一般进口招标中,中国仅中标7000吨。 (2)在同时收购和销售进口米招标中,进口商须将购得的中标进口米按用 户需求数量先卖给日本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再由综合食料局按内部制定的标准加价后卖给国内批发商。此外,日本政府经常对该项下的大米进口数量进行调整。 中国认为,日本在大米进口中的不合理做法削弱了中国大米在日本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国将对日本改革进口大米招标制度、提高透明度的措施继续关注。 3、关于紫菜进口限制措施 根据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口贸易管理令》等法律,日本经济产业省以配额形式对紫菜进口实施管理。根据经济产业省发布的名为《关于紫菜进口配额》的公告,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需要进口配额和进口审批,且原产地仅限于韩国。日本限制进口紫菜原产地的做法阻碍了中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 2004年4月22日,中国政府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 调查期间,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共举行了三轮磋商,日本承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中国的关注。2005年2月2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2005年紫菜进口配额方案,取消了进口紫菜原产国的限制,将进口紫菜国别配额改为全球配额,进口紫菜配额总量为4亿张。2月28日,中国商务部终止了针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的贸易壁垒调查。中方希望中日有关协会通过技术磋商,早日实现中国紫菜对日出口贸易的正常化。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常因此而导致损失。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关于中药及保健食品问题 日本将有药用价值的产品划分为药品、食品两类。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药物局的通知,凡具有医药品效果的产品可能被认定为药品。据此,许多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因其产品介绍中含有治疗或预防功能的内容,往往在销往日本时被日本定义为药品,必须接受日本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的严格限制。 日本《药物事务法》将获得认可的药品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一般用药品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0%,此类药品在普通药店有售,医院一般不经销。这类药品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 医疗用药品为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市场份额达90%。目前,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药大多数没有被列入医疗用药品,只能作为一般用药品由患者自费购买,因而极大影响了中成药在日本市场上的销售。 同时,中药多是由动植物产品加工而成,其进口还受到日本一些不合理检验检疫措施的影响。 日本的技术性壁垒长期制约着中国中药和保健食品对日出口,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2、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要求 根据日本《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的规定,从2000年12月开始,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食品都必须标注原产地。2003年以来,日本规定进口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2003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再次发出公告,要求以畜产品为主的进口生鲜食品必须标注原产地。2004年4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作出修正:扩大须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对无义务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规定须有防止对原产地产生误导性的标示。 日本还经常对水产品品质和原产地标识进行检查,甚至对标识为"国产"的鳗鱼加工品进行DNA分析,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由于日本政府长期提倡食用国产食品,且日本媒体经常渲染中国农产品药残超标,误导消费者产生食用中国农产品不安全的错误印象,因而上述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极大障碍。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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