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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日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32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为该报告日本部分。

  日 本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日本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为1678.9亿美元,同比增长25.7%。其中,中国对日本出口735.1亿美元,同比增长23.7%;自日本进口943.7亿美元,同比增长27.3%。中国逆差208.6亿美元。中国对日本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高新技术产品、纺织纱线及制品、服装、矿物燃料、矿物油等。自日本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电子技术、二极管及类似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钢材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日本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0.5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4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8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8.8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日本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3.1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41.8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55.8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日本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6家,中国协议投资额2782.6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日本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76家,中国协议投资总额1.17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日本对中国投资项目3454个,合同金额91.6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54.5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日本累计对中国直接投资项目31855个,合同金额666.5亿美元,实际投入468.4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日本贸易投资法律体系主要由《外汇及外国贸易法》(2004年2月16日最新修订)、《进出口交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进出口发表等构成。其中,《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了贸易管理的基本

  事项;具体的规定则以随时更新的《进口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管理令》、《进口规则》和《出口规则》等形式公布。

  日本关税法律体系主要由《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等构成。《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的征收、进出口货物通关以及相关的船舶进出港手续、保税制度等。《关税定率法》详细规定了关税税率及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关税的减免或退还、反倾销关税等特殊关税制度、禁止进口产品等。在其后所附的关税税率表中,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的《产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条约)将所有进口货物分为21部97类7200多个税号(2004年)。《关税暂定措施法》作为《关税定率法》的补充,对一些暂时性的关税税率、关税减免及退税、普惠关税进行了规定。

  此外,日本还制订了很多规范各种具体贸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制品出口统一商标法》、《出口商品设计法》、《粮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烟草事业法》、《盐专卖法》、《酒精专卖法》、《食品卫生法》、《贸易保险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第1条规定,外汇和对外贸易原则上自由进行,对贸易的管理或调整必须限制在最小程度。但是,实际上日本政府通过政令、省令、告示等形式对进出口贸易作了相当多的限制。

  1、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大体分两类,即自由进口品和非自由进口品。

  自由进口品是指既不需要进口审批也不需要提交进口报告书,通关时也不必提交发票的进口货物。这类进口货物包括无偿救济品、无偿样品、指定宣传品、不用于销售的货物、外交官用品、入境随身携带品、职业用品、搬家行李、临时卸货物品等。

  非自由进口品是指由日本《进口贸易管理令》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审批的进口货物,这类进口货物包括进口配额产品、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须经主管大臣事前确认才能进口的产品和须向海关提交特定文件的产品等。但《进口公告》第3号又规定,对于该公告涉及的产品,如已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确认或已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则不需进口审批即可获得进口许可。 非自由进口品中的进口配额产品包括部分水产品、麻醉药品、核燃料物质、火药、武器等73种非自由化产品,以及《华盛顿公约》附录I中规定的动植物及其派生物,《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规定的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等。经济产业大臣授权指定外汇银行对进口配额产品的进口进行审批。

  非自由进口品中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主要包括:未签署《国际限制捕鲸条约》的国家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鲸及其制品;中国、朝鲜及中国台湾省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鲑鱼、鳟鱼及其制品;由外国渔船捕获的、并在海上转驳的海生哺乳动物、鱼贝类、海藻等及其制品;中国及韩国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捻丝;以中国、日本本国、韩国及中国台湾省为原产地,且在中国、韩国或中国台湾省以外地区装运的丝织品(除精梳丝织品及混纺丝织品外);以中国为原产地,在中国以外地区装运的特殊丝织品;以中国及日本本国为原产地的丝织品(除精梳丝织品及混纺丝织品外)制成的膝毯、亚麻床单、亚麻桌布、窗帘等。此类产品的进口许可由经济产业省审批。

  非自由进口品中须经主管大臣事前确认方能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某些特定医药品、纺织品、水产品及珍稀野生动物等。

  2、出口管理

  日本不仅是《瓦森纳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加入了所有的国际出口管理体系,包括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制度,对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货物实施审查、许可等出口管理措施。日本以《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为主体的出口管理法律体系,规定了出口限制、技术提供限制和出口的事前审批、事后审查等制度。

  (1)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其对象是武器和被认为有可能转为军用的高科技用品,这两类货物或技术的出口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许可。纳入安全保障出口管制的货物或技术由《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相关政令、省令等作具体规定。一般而言,被列入管制名单的武器,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能相关物品、化学及生物武器相关物品、导弹相关物品、常规武器等的出口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许可。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具体由经济产业省贸易管理部负责实施。

  (2)对联合国决定予以经济制裁的国家实施的出口限制。

  (3)技术提供限制。对于由日本居住者向非日本居住者提供的、与特定种类货物的设计、制造或使用有关的技术时,须经事前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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