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监管让物业管理更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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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10:42 经济参考报 | |||||||||
新加坡素有“花园城市”的美称。这里不但高楼林立,而且处处花红草绿,洁净明快,给人一种井然有序的惬意感觉。从某种程度上讲,新加坡卓有成效的物业管理在此功不可没。 新加坡是一个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国家。多年来,她积极推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因此,目前85%的新加坡人得以安居在政府建造的一幢幢高层组屋中。
新加坡政府设有建屋发展局,专门负责实施政府建屋计划和统筹物业管理。可以说,它既有监督管理职能,也有提供服务的重任。根据新加坡“土地所有权法案”的有关规定,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在两年内成立管理理事会,成员由全体私人业主投票产生。该理事会代表全体业主管理社区,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制定社区行为规则及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等重要事务。 市镇理事会和私人住宅管理理事会均是通过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来实施住宅小区的日常工作。 在新加坡,政府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相当严格,其营业执照需要每年审批核发。如果发现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管理条例或是不照章办事,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也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房地产管理知识与业务培训,且需要通过专业考试,才能应聘上岗。 新加坡物业管理范围广,除了买房和转卖在建屋发展局直接申请外,其它一切业务均可在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也会根据需要,设立包括财务、保养维修、市场管理、环境清洁、园艺和文书等若干相关业务小组。与此同时,还会设立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处理住户的投诉等。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会配合治安部门搞好小区的治安工作。 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来自正规化和法制化的管理。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对居民小区的法制化管理。1967年,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制定了“土地所有权法案”,以后又经过了若干次修改。其中,对土地开发商、建造住宅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像开发商在建设公共组屋时,必须注意每幢大楼的底层不能安排住户,而是要用作设立商店、娱乐室,以供居民休息、娱乐和购物用。1974年,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提出了“共管、式公寓”(CONDOMINIUM)的概念,即在一项房屋建筑范围内,在明确每个产权人所属公寓产权界限外,所建造的公共设备、设施及建筑附属物共有产权实行共管。它将小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让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共同管理,同时实现免费使用。比如,在每个季度缴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后,小区内的游泳池、网球场及健身房等,业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随时免费使用。由于房屋质量较高,公用设施一应俱全,环境优美,故共管式公寓时下乃是新加坡年轻人追求的目标之一。像共管式公寓的房屋建筑与相关设施的比例,建屋发展局有详细的规定。除建造住宅楼房外,土地开发商必须留出至少40%的土地用于花园、风景区及其它娱乐健身设施的建设,从而使住宅小区内结构合理,比例协调,环境温馨。 走在新加坡的大街小巷及组屋区,人们都会对建筑物亮丽洁净的外观留下很深的印象,这些得益于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要求所有建筑物每隔5年必须进行外部清洗刷新。而建筑物的内部,特别是组屋内部到了一定年限,也要进行翻新。这既是一项规定,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翻新计划必须最终由业主投票决定,需要一定数量的赞成票,否则,翻修计划或工程就会予以适当延缓。 在新加坡,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被雇佣的对象,一切照章办事。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表现欠佳,引起民愤,社区私人管理理事会有权将让其立即走人,解除合同。所以,在新加坡鲜有看到物业管理公司反客为主,而真正的主人--业主则屡遭欺凌的现象。这里的物业管理公司职员日常都是面带微笑,竭诚为业主排忧解难,很少有粗言恶语的时候。执勤的保安人员亦是彬彬有礼,尽职尽力,绝非会发生保安殴打业主这种匪夷所想的奇异荒诞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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