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的战略石油储备制度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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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 13:54 中国日报网站 | |||||||||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世界能源组织主要国家有着成熟的石油储备经验。 从美、日、德、法四国的战略储备制度比较中发现:四国都在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开始对战略石油储备立法,美国是《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日本是《石油储备法》、德国是《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法国则是《关于工业石油储备库存结构的第58—1106号法》。四国对于储备目标和规模也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在政府储备方面,美、日、德的储备量分别是10亿桶、3.15亿桶、5350万桶。加上民间储备,美、日、德、法的石油储备量分别相当于其158天、169天、117天和96天的石油消费。 四国的储备体制各有不同。 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主体是政府战略储备,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 日本是政府导向,储备主要由政府进行,但也严格规定每一个石油商都有一定储备额度,没有完成的要被罚款。 而德国是“联盟储备”机制,官民联盟储备量、政府储备、民间储备比率为57:17:26。法国民间储备、政府储备的比率为7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