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案暂时休庭 专家组调查报告成激辩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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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7:3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项北飞 重庆、万州报道 震惊中外的开县12.23井喷案,从14日到16日,经过三天夜以继日的公审,暂无结果。 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原川钻12队队长吴斌,原工程师王建东,原技
但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该报告作为司法证据的有效性遭到一干辩护律师的频频质疑。 16日当晚22时,在庭上6被告做过最后陈述以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斯时,万州大雨如注,狂猛胜过往时。 专家组调查报告 2003年12月23日开县井喷发生之后,当月27日,事故专家组成立,并在国务院调查组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相关工作。专家组组长是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分校沈忠厚,副组长是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苏义脑高级工程师中石油。 2004年1月5日,专家组形成了《关于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原因的专家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同月7日,事故调查技术组形成了《关于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调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鉴定报告》前言简单讲述了该报告的形成过程和组成部分。 报告第二部分“是对本次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这一分析将此次事故的全过程划分溢流——井喷——井喷失控——事故扩大等四个阶段并依次进行,并最终得出了“此次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意见”。 该意见认为,产生溢流到井喷的5个直接原因依次为:有关人员对罗家16H井这一天然气水平井的特高产量预测不足;目前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钻井工艺不成熟;起钻与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未能及时发现溢流征兆。 “上述原因对产生溢流并导致井喷有一定影响,是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对于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归纳为,“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有关人员去掉回压阀”。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意见则认为,“有关决策人员接到现场人员关于罗家16H井井喷失控报告后,未能及时决定并采取放喷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 《技术报告》从技术角度对此次特大井喷事故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其观点与《鉴定报告》基本一致。 律师质疑 但是正是这些原因分析,在16日庭审辩论阶段,引发了辩方律师对两份报告作为司法证据有效性的质疑。 作为法庭辩论阶段的第一个出场者,被告吴斌(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辩护律师朱红刚在对事故的死者表示了哀悼之后,声情并茂地开始了辩护。 他认为控方指控吴斌为第一被告、承担责任第一人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罗家16H井是一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水平井,具有高风险。国务调查组专家也认为,对于该类气井的钻探工艺还存在多方面的不成熟。 他认为,在相应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不成熟、技术水平跟不上的情况下决策钻打该井“显然存在盲目性”,这种无法预料和有效抗拒的主客观因素对井喷发生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本辩护人认为,还应该有人在我的当事人之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朱红刚在庭上激昂。他认为,之所以吴斌会坐在第一被告席上,是因为专家报告事故责任的划分“向下倾斜”,而专家组副组长苏义脑来自中石油系统,作为与事故方有着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申请回避。 这也是他对《鉴定报告》提出的质疑之处。而对于《技术报告》,他甚至认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鉴定报告应该有鉴定者签名,但是这一报告7个专家却有2个专家没有签名”。 而第二被告王建东(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专家报告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回压阀,而没有进一步找出真正的事故直接原因,“12.23井喷事故是典型的一果多因的案例,我们应该找出真正的原因”。他还提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出庭亲自宣读鉴定,并接受质证,但是这次却没有进行这一程序。 吴华的罪与非罪 作为唯一一个当庭明确表示为其当事人(吴华,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李盛祥格外引人注目。在法庭上,他对专家报告表达了最多的质疑。 李曾在当年重庆“虹桥案”中为贺际慎辩护。贺原为该案的第一被告,但是后来綦江县原县委书记张开科被提起公诉并被刑事处罚。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正是李在公审中慷慨激昂的辩护,使得张开科后来实际承担了第一被告的责任。 李盛祥他承认,《鉴定报告》是一个特殊、重要证据,就其总体而言应该肯定,但报告中“有关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的有关内容,他提出了质疑。 他辩护称,按照我国早已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钻井手册》、《钻井操作规程》等等,均明确规定:井喷失控后,严禁着火。失控未得到控制之前不能放喷。既然不能放喷,又何来放喷点火?在“谁有权点火,在什么情况点火”的问题上,存在着系统性制度缺陷。 他同时认为,该报告称在第一小时内燃气浓度不大时可以点火,但吴华当时同公司其他领导在重庆紧急开会,不仅客观上无法在第一时间内作出点火决定,而且有其他主要领导在场,吴也无权作出该决定。 他还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仅是对某些专门性知识和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然而遗憾的是这一结论却把“谁向谁汇报,谁又没有作出点火决定”等不属于专门知识,而是应该经过侦查、起诉,法庭质证来判明行为人有无事实、有无责任、责任大小的严肃证据程序内容,越疽代庖地抢先下了结论”。 他认为,由于这一《鉴定报告》的特殊性,这一结论对后来的司法程序带来了明显影响,对他的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产生了决定性作用。 他还辩称,《鉴定报告》和起诉书中所说的“事故扩大和重大损失”,在本案中是特指243人的死亡,但是法庭上的证据却表明,“在吴华从当日10:30任抢险组长以前就都早已死亡,在相关领导下令准备点火前早已中毒早已死亡了”,“那么指控吴华任抢险组长后处置不当才造成大批量死亡的事故扩大,是根据什么证据认定的?” 还有谁? 公诉方在辩方之后作了回应。公诉方主要观点认为,国务院专家组的报告,其权威性不容动摇。而且相关证据也显示,坐在被告席的六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报告,首先只是一个行政性报告。如果要作为司法证据,必须经过相关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就是让在社会分工和社会角色中不平等的主体,可以在法律面前保持平等。” 他举例说,关于DNA鉴定现在从技术上已经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要作为司法证据也必须进行必要的质证等司法程序,因为人为的错误并不能绝对避免。 他分析说,像开县井喷这种案子,从一开始,就应该司法介入事故原因、责任的调查,并搜集证据。如果是先有了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将不利于后来的司法程序的进行。 而在庭审的三天之中,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人对该起特大井喷案负责。隐藏在这一观点之后的追问是,在该特大事故发生之后,截至目前,被刑事指控问责的相关人员都只是局限在石油系统之内,对这样一起复杂的特大事故来说,这显然是不够的。 互联网上有自称石油工人的人认为,在罗家16H井这样一口具有高风险的科研项目井,即将钻穿油气层的时候,现场居然没有相关高层安全监督人士在场,而是直到事故发生才匆忙奔赴抢险,这是不可想象的。 而另有论者认为,地方政府在此事故中并非全无责任。紧挨事故井的另一口在同一气层开采的钻井,在当地已经开采了长达4年左右,而地方政府相关安全部门竟然一直没有对井场周围居民进行迁移,也没有拿出相关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预案。按照《安全生产法》,他们不能说没有责任。 但是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追究谁不该追究谁,一切只能靠司法证据来证明。 而据17日重庆当地主流媒体报道,“12.23”井喷案的后期侦查工作仍在继续,还可能有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 记者在发稿前获知,事故井已于日前重新开始钻探工作,但是井场附近居民被要求“迁到距离井架100米以外”。但是,相关专家透露,像罗家16H这样的高含硫井,周边居民应迁至距井500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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