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安国章
凡是到过国外、特别是到发达国家访问过的人都会发现,那里基本没有面向农业的独立税种,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是纳税人,是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收入超过规定起征点的农民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从事活动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继承遗产的农民缴纳遗产税,生产活动缴 纳增值税。
在西欧许多国家,农产品税和工业等产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根据官方公布的数字,法国、英国、德国、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希腊、葡萄牙、丹麦、瑞典、爱尔兰、挪威等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分别为18.6%、17.596%、15%、17.5%、15%、19.5%、19%、16%、18%、17%、25%、25%、21%和23%。
尽管国家规定农产品按增值税进行收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上述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对农业采取了优惠政策,其基本做法有四种:一是免税,当农民在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进行交易时一般没有纳税责任。但由于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农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担。二是施行特别税率。即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特别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如德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施行特别税率。三是按比例税率纳税。比例税率要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四是给农民一定的财政补贴。如丹麦,农民销售1公斤牛奶,政府就按相当于母乳代用品的数量每公斤补贴8.3元丹麦克朗。
由于采取了上述优惠政策,农民真正负担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和意大利的实际农业税率分别为7%、6.5%、6%、5%、4%和2%。另外,在对农业实施税收优惠措施时,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优惠措施并不强迫农民去执行,农业纳税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征收方式。
亚洲经济大国日本的农业税,是以土地税的形式表现的,是按土地的法定价格征收货币税,土地税只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租地农民不交土地税,只交地租。据报道,税率曾为地价的3%,但随着日本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税率随之大幅度降低。
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农业赋税也是被纳入和其它产业一样的统一的税种制度下征收,但对农业的优惠美国表现得更为突出。
国家规定,产品未全部售出,生产过程发生的成本支出不能由已售出的产品全部承担,未售出的产品也要分摊成本。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府允许农民采用“现金记账法”。即只要求农民在收到农产品的销售货款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而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支出可在当年的收入中全部扣除。这使农民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提前购买下一年度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及其它投入品的办法减少了应纳税的收入基数,从而减少了纳税额。
另外,国家还允许农民使用“资本开支扣除法”。“资本开支”是用于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通常这种开支不能在支付的当年全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而是要在使用的年限内以折旧的形式扣除。为了减轻农民的税赋负担,政府允许农业的“资本开支”可以从付款当年的经营收入中全部扣除。也就是说,在农业的“资本开支”中,收入与支出可以是不同期的,当期的资本项目支出可以完全从当期的经营收入中扣除。还有,政府对农民施行“资本收益的税额减免”,即给予农民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作为长期资本收益,享受60%的税额减免。
在遗产税方面,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有两种做法。一是“按农业用途的收益计算农地价值”。美国的法律规定,遗产税是按死者遗产的资产净值征收的。由于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农地价值要高于按农业用途计算的农地价值,因此,按市场价格计算农地价值就会使农地继承者多缴税。而政府允许农地价值按实际的农业用途估算,一般可使农地的价值降低30%至70%,从而减轻了农业继承者的税收负担。二是“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按规定,遗产税应在财产拥有人死亡后9个月内缴纳完毕。农民的遗产税可以在财产拥有者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允许在2至10年内分期缴纳。只是在这个时期内,未缴纳的遗产税按4%年利率支付利息,而这一利率又大大低于市场利率。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农业也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阿根廷对未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土耳其、菲律宾等国对农业还执行零增值税率。
由于民以食为天,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尽管不同,但对农业都采取了特别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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