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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上述《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培养和树立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建立和完善与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以下为演讲实录: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出了动员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保民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起草了本《意见》。在起草《意见》的过程中,我们以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准,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保障为主线,以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等为目标,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法官以及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意见建议,为《意见》的指导性、权威性、普适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预见,《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将发挥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的前提是主体平等。《意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明确要求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加强对新型市场主体的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活力不足等问题,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问题,提出具体的司法保障意见。
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有恒产者有恒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的指导性案例。《意见》从产权制度保护、惩治侵权行为、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六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要求,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三是依法认定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四是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正确适用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五是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和保障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从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意见》强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行政案件,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同时要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经济为重,民生乃大。《意见》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民生保障五方面意见。一是聚焦复工复产现实要求,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强化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加强对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的司法保障,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四是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发挥居住权制度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依法保障优先承租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五是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正确适用首负责任制、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坚持“四个最严”标准,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坚持高水平开放和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意见》结合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精准服务国家开放战略的实施,提出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的三方面意见。《意见》要求,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外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国际私法交流合作,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找准司法审判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稳步推进自有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
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人民法院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便民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意见》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从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推动诉源治理与社会治理融合互动三个方面,提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标要求。《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中出现的问题研判,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培养和树立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建立和完善与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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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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