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代理证券业务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本报北京7月4日电(记者周菡)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前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央行首次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明文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央行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大致可以分为结算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及其他中间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暂行规定将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按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审批制;考虑到部分纯收费业务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有关,例如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等,纳入了审批制的范畴。暂行规定列出的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均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收费业务,以代理性业务为主,基本覆盖了现代商业银行开办收费业务的主要方面。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按“一级审批”的原则确定了对中间业务的审批程序,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国银行分行新开办某项中间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其总行授权的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其总行获准开办的业务范围内开办中间业务,再无须在开办前报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只需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暂行规定还对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