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 张未民)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这份暂行规定共29条,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其它中间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央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暂行规定将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按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按“一级审批”的原则确定了对中间业务的审批程序,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央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央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国银行分行新开办某项中间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其总行授权的管理部门统一向央行总行申请。
暂行规定还对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央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