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

2001年06月23日 10:07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王旭特约 记者理正报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各地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彻底纠正,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对税务机关越权作出的违反个税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2001年6月底以前自行清理纠正;对地方政府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于2001年6月底前进行清理,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在7月底前纠正。

  哪些收入法定免税

  据了解,199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国家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免税项目,其中具体包括: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免税规定;对职工失业保险金的免税规定;为支持国企改革,国家税务总局还对个人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取得的量化资产和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还告诉记者,国家明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正是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税务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免税。

  违规的“优惠”缘何出现

  虽然大部分机构严格执行税法,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出台了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这些地方采取的违规办法多是“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者擅自扩大免税项目”。

  税务部门最近发现一些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普遍存在流失情况,而且一些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也采取多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其中一些足球俱乐部在当地政府的“默许”下,竟然按照“自定”税率征税。这些违规措施,流失的都是国家税收。

  违规者将受重罚

  据悉,此次清理除了一些地方自定的违规个税政策外,对税收执行普遍不到位的航空公司、足球俱乐部等机构,还将补缴在今年5月1日前应扣未扣的税款;对5月1日之后应扣未扣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今后如发现再作出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按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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