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卡令法不责众?体制不顺代币卡还会借尸还魂

2001年02月27日 11:21  中国经济时报 

  2月28日,是国家给代币购物卡定的“死限”。这个日期一过,人们手中的代币购物卡将被废止,各单位也不得发放、使用。这是春节前国家有关部门发出的紧急通知。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一些大商场,发现绝大多数的商家都按国家规定不再出售代币券(卡)了,也标出了券(卡)使用期限。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以前国家也曾多次发出禁令,但这阵风一过,代币券一类的东西又出来了,这次肯定也是一样。

  禁卡令:法不责众?

  2月24日,双休日。在北京崇文门附近的一家商城里,记者看到咨询处前立了一个牌子:因国家规定,2月28日以后代币券(卡)一律作废,责任自负。商店里的促销活动也由原来搞得轰轰烈烈的“满100送50”变成“10分钟任你抢”以及一系列的打折活动。相对以往购物券、购物卡盛行之时,如今的商家似乎给了消费者更多实惠。商场里的人们也不再提起购物卡带来的种种不便或者方便,一切又恢复了正常。一位正用现金付款的消费者对记者说:“国家禁止代币卡非常及时,堵住了不正之风,但是这代币券屡禁屡发,屡发屡禁,好像没有什么人因为这个被处罚的。让这些人得到了好处又没有受到惩罚,难道是法不责众?”

  跟这位消费者的看法不同,许多“持卡族”却并不这样认为。一位小姐告诉记者,她手中有不同商场的购物卡,日期可以用到年底的,本来准备在不同季节添置几件新款服装,现在提前消费,实在是有苦说不出。但是每当记者询问这些卡从何来时,得到的回答往往是一脸的警惕。

  代币卡:不可言说的“好处”

  虽然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使用代币券,但是这里面不可言说的“好处”仍然促使相当一部分单位不顾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和商家并没有认识到代币购物卡的危害性,而是认为,以代币卡消费是一种现代化结算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甚至一些金融界人士也认为,银行发行的这种消费卡带有电子钱包功能,除了能促进银行经营业务开拓外,还可以压缩现金消费,促进信用卡服务,推动消费方式的改变。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财政(金融)法教授刘少军。

  刘少军教授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刷卡消费完全可以使用各种按规定发行的银行卡,如果抱定代币券(卡)不放,只会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从而导致社会上不正之风愈演愈烈。

  他说,代币票券在八十年代时比较严重,九十年代初也有这种现象。作为代币票券,在单位内部之间使用是可以的,我们所说的是指单位之间使用的代币券。这种现象在1995年《人民银行法》出台以后基本上就没有了,但是这几年又出现了,而且愈演愈烈,这也与人民银行的监管不力有关。但是人民银行监管起来确实有一定难度,因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对象是各个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货币监管起来比较困难。

  “代币券主要是违反了金融法里的货币法。”刘少军教授介绍,1995年《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行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四条规定“印刷发行代币购物票券在市场上流通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很明确代币券应由人民银行监管。1999年12月通过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实际上是对《人民银行法》第三章人民币作了具体的规范。该条例已于2000年5月1日实施。从金融法的角度来讲,主要是违反了上述两条法律。

  “代币券涉及偷税漏税的问题比较复杂。就代币券本身而言,它不一定就导致偷税漏税。偷税漏税主要是指代币券(卡)的支付来源,就是钱是从哪里来的,企业又作到哪笔账上。如果把这笔钱作到工资、奖金项目里面支付,按规定作账,并不会导致偷税漏税,它只不过是换了一下流通方式。可是这些企业往往在记账上采取措施,比如说把这笔账记成办公费、管理费或者是企业购买的一些其他东西,才会导致偷税漏税。”刘教授说,它主要是违反了会计法。

  “前几年为什么代币券用得少,主要是收入较低,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差距比较大。这几年人们收入水平提高了,可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却没变,有很多单位也采取各种手段避税,特别是有的单位发的奖金比较多,要缴的个人所得税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很自然地要想办法避税。”他说,单位采取避税的措施本身就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因为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必须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洗钱’的问题,也就是‘小金库’的问题。它确实是存在的,而且相当严重。”刘教授介绍,有些单位、部门采取乱收费的手段取得的不合法的收入,或者通过截流创收在单位内部私设“小金库”。“小金库”的来源就是乱收费。这些钱没办法明面上发,采取购物卡的形式发放。“小金库”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这是国家预算资金,它没有纳入财政税收系统,实际上是坐支行为。目前我国“小金库”的数量相当大,这种现象也非常普遍。有统计表明,我国财政资金里有一半都进了“小金库”,数量非常之大,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几乎相等。现在国家采取费改税措施,对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进行清理,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执行得也不是很好,主要是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这种行为主要是违反了财政法,财政法规定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通过财政,而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属于坐支的一种行为。乱收费又违反了立法法,因为立法法明确规定,这些部门并不享有立法权,但有些单位、部门随意发文收取费用,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刘教授指出,代币卡带有倾向属性,并且是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它与代币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使商业银行也是不允许发放的。商业银行本身大量发行代币卡,也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秩序。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可以造成竞争中的不公平,主要是起点地位不一样。导致了一种不公平竞争。商场有垄断顾客的嫌疑,使顾客不得不在该商场消费。”

  体制不理顺代币卡还要借尸还魂

  有报道说,由于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文缺少可操作性,是造成禁卡令有令不行的一个原因。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各方面法律还很不完善,尤其是法律条文在规定上也十分抽象和模糊。因此,既无法统一各执法部门的行动,又很难对违法者执行具体的惩罚措施。

  对此,刘教授认为这是次要原因。“因为它的根源不是在法律上,而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上。”他说,一方面我国行政体系比较混乱,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完全理顺关系,这也是改革过程出现的问题。我国财政、税收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比如乱收费的问题,立法法明确规定这些部门并不享有立法权,但是这些部门就随意发文收取费用,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代币购物卡是否合法,法律上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并不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因为有代币券这方面的规定,就可以了认定代币卡违法。因为只要认定是同一种属性的事物就可以了,不一定非得针对代币卡,因为法律永远是置后的。

  “另一方面,是我国执法体系不完善。现在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这是核心问题。”刘教授介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当然不是无懈可击的,但是也是比较完善的,都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是比较明确的规定。现在的问题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是财政、税务、工商部门的执法问题,包括人民银行的监管问题,企业的守法问题,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因为代币券(卡)的行为就是违反了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企业不作假账,钱就拿不出来,作假账就是违反会计法;偷税漏税,税法也有明确规定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刘教授说,处罚措施力度不够是造成屡禁屡发的主要原因。我国对经济法的处罚措施一般都是行政手段,当然问题大了也可能构成犯罪,但是目前代币券(卡)主要是违反了经济法,经济法处罚的最基本手段就是罚款。现在也没有一个合适的执法机关来进行处罚它,“直接负责的机构找不到,多头管导致无人管。如果处罚不够,代币购物卡肯定还要出现,只不过是又改头换面而已。”他呼吁,“两会”即将召开,希望有关人士能在这方面多加关注,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代币卡的复出。(记者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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