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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佩: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0日 13:59  《国际融资》

  中国是一个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同时,又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的国家,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非常严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降低和分散农业自然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经济补偿制度,是惠农强农政策的体现,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副主任王玉佩建议:

  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

  王玉佩委员说,2002~2006年,全国农作物平均受灾面积4370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2412万公顷,占受灾面积的55%,占平均播种面积的16%。2006年因灾导致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近1000亿元,农民人均损失超过100元。2007年红十字会统计有3.1亿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264亿元。2007~2008年南方的冰雪灾害及今年早春旱灾,以及历年的重大动植物疫病等无疑均给农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农民因灾至贫、因灾返贫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影响农民增收步伐。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逐渐从政府救灾为主,转向以保险为主的新模式;是农业救灾从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救助的“一线式”模式,向“网状式”保障模式的转变。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得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从目前来看,依旧存在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农业保险法尚未出台,农业保险缺乏法律支撑,导致农业保险法律地位不明,进展缓慢,坎坷重重。二是农村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农村保险体制、机制,组织机构尚未建立,农业保险运作的有效机制还未建立形成,机构缺位。三是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是从其他行业调转的,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导致了人才的奇缺。四是宣传力度不够,农民投保意识有待提高。

  他建议加速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进程。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实施。所以,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中国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第二,建立政策性保险基金会,以基金的形式统筹运作农业政策性保险事宜。政策性农业保险属社会救助范围,是为了抗击自然灾害,工业反哺农业对弱势产业-农业所采取的补贴制度,因此,在运作中不应有盈利或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针对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损失严重,农民增收缓慢的实际,加速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尽快建立起农业抗拒自然灾害的支持保障体系,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第四,必须加大有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自愿参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培训专业农业保险人才,培植涉农保险人员队伍,尽快建立起覆盖广大乡村的政策性保险网络,建立起风险核保、核赔等快速反应机制。

  尽管自2004年起,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农作物巨灾保险制度。事隔两年又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自2007年起,我国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2007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80多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但是却没有将占农业灾害影响54%的旱灾列入农业保险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对此,全国政协委员、贵州高级法院副院长李汉宇疾呼:

  加大农作物巨灾保险政策扶持力度

  李汉宇说:去冬今春,中国北方超过3亿亩耕地被干旱所肆虐。这是北方冬麦区30年一遇、小麦主产区50年一遇之特大旱灾。仅我国夏粮的主产区、黄河流域的河南、山东等省就有1.5亿亩农田干旱,其中重旱4879万亩,干枯394万亩!遗憾的是,在50年一遇且多省同时受灾的特大旱灾面前,农民们并没享受到多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雨露。据人民网今年2月17日报道:“在十多个遭受旱灾的省(市、区)中,只有安徽省明确将旱灾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其产生的旱灾赔付款目前也只有区区2.4万元”。农作物巨灾保险制度在一场旱灾面前竟如此不堪一击!2月17日,保监会负责人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的解释说:由于旱灾对农业的影响较大,属于“大概率”事件,且受灾面积大、损失程度深,保费过低,保险公司经营不下去,所以,目前的农业保险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都没将旱灾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保监会负责同志讲的也许是实情!但是,一项由国家层面启动且郑重试行了5年之久且成效显著的建立农作物巨灾保险制度体系重大政策,不解决占农业灾害影响54%的旱灾保险,这样的政策价值又何在呢?

  他认为,一直以来,各级政府习惯了扮演危机和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但实际上在巨灾风险中,政府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其前面应该有若干道防火墙。保险体制比较发达国家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通常包括5个主体,即灾民、商业保险、再保险、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央和地方财政救助,最后才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慈善捐助。因为相对于巨灾损失,多数情况下财政救助及慈善捐助无论如何只能是杯水车薪,像“5·12”汶川地震后中央财政的巨大投资及国际社会、国内各省市的大力救助应该是特例,难以复制。所谓“春种一粒菽,秋收万颗籽”,保险的功能正如“家有隔年粮、遇灾才不慌”,在巨灾面前,完善的保险体系应该起到关键的减灾作用。例如,1995年到2004年间,美国农险平均赔付率高达95%,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后,保险赔付达到了其直接经济损失的50%。而我国2008年初发生的南方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516.5亿元,保险赔付仅42.9亿元,占比2.8%,其中农业保险赔付6629.6万元,占比农业损失不足4%。在承保品种方面,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初期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等5个品种。2008年,这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由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增加了花生、油菜,使承保品种达到7个;而美国农业承保超过100个品种,相比实在悬殊。

  李汉宇委员建议:第一,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作物巨灾保险政策指引》,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性补偿及扶助措施,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设立和扩大农作物巨灾保险品种,力争把较大的旱灾等自然灾害纳入农业保险范围。

  第二,逐步减少国家对农民的种粮直补投入,把此项财政开支转移到农作物巨灾保险补贴,以建立支撑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三,以小步慢跑的方式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和粮食安全最终要靠有效的价格机制。

  第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控涉农物资特别是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无序上涨,必要时应将其纳入价格管控范围,实行国家干预,以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被农资领域的资本蚕食乃至吞噬。

  房地产尚未形成稳定健康成熟而且有恒定规则的产业,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正因为如此,才会有那么多的买房人怨声载道,开发商满腹“委屈”,金融机构敬而远之,政府颇多无奈……,在这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房地产市场中,有钱人投资买房,于是,市场向这个群体敞开了大门,但是,面对市场之外买不起房的百姓群体,谁该作为呢?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城建控股集团总裁于炼直言:

  “全民置业”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的障碍

  于炼委员指出:努力打造一个稳定健康且有恒定规则的房地产产业,这比 “救市”更为重要。政府有关部门应从长考虑,潜下心来多做一些有利于打造和形成“产业”的事情。

  他建议政府要把解决和实现“生者有其居”而不是“生者有其产”的目标作为首要任务。政府要把“廉租房”政策落到实处,让所有无房的群众都能租得起房子,对于特困群众还应提供“零租房(免房租)”,政府应停建不建“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限价房”等,把投放到这方面的财政补贴,转为群众房租补贴。他认为,政府如果不能准确地确立这样的指导思想,而在解决群众住房过程中形成“全民置业”运动的话,中国房地产市场注定不会理性,房价将注定居高不下。

  他认为“廉租房”需求以外的群体,应一律通过市场解决居住问题。这个市场就是房地产“产业”的载体。既然是市场,就要严格尊重市场规律,就要坚决剔出诸如“信贷限制”、“户籍鼓励”、“税率变来变去”等违背市场规则的短视做法。

  在谈到市场房价的合理性时,他指出由于土地资源掌控在政府手中,在这点上基本没有价格规律可谈,为此,他建议取消现行土地出让金政策,改为征收土地使用税,50年使用权的土地分50次逐年征收,每年一次。他说: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使现在靠“卖地财政”吃饭的城市政府得以可持续发展,避免出现下届市长抱怨上届市长“寅吃卯粮”。

  他指出:要允许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同时还要积极鼓励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有了投资购房者的存在,那些不够资格享有“廉租房”而又暂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中间群体才有了解决居住的途径。同时房屋作为投资工具的存在,也会促进国民财富的流动和活跃,对提高“内需”均有益处。

  谈到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管理过于宽松的问题,他特别强调:政府应提高开发商的从业门槛,形成一套严格而科学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核体系。因为房地产是一个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产业,应由具备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队伍从事,无论是产品策划能力;还是资金保障能力,从业经验积累、具有资格的从业人数以及社会公德水准等等均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最后,他建议实行土地一元化,无论是开发用地,还是非开发用地,在流通领域享有同等地位,真正还原农地同其他土地一样的商品属性。对流通后的农地,政府可以每年向土地持有人征收土地使用税,在改变土地性质的规划出现之前,农地永远是农地,持有人必须尽耕种义务,如不能尽义务,政府还可加收相当于耕种时农作物的价值的撂荒税。以开发为目的而向农民购买农地的开发商,必须自行承担农地不再重新改变规划的风险。同时,他建议必须严肃城乡规划,除城乡整体规划应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外,局部规划调整和更改也应报人大常委会决定。以杜绝和减少开发商与规划部门之间的灰色腐败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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