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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崮呼吁中国要大力发展草根金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0日 13:59  《国际融资》

  草根金融是促进草根经济发展和城乡就业的重要途径,应给予重视,并大力推动。但中国现有金融体系的自身缺失,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制约着草根经济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呼吁:

  中国要大力发展草根金融

  刘克崮委员介绍了国际上成熟的草根金融的4种模式:一是农户小组联保模式,适用于农村地区,以孟加拉的乡村银行为代表。该模式以小组为单位发放无抵押、短期的微贷款,小组成员共同选择项目、共同监督项目实施和贷款用途、共同承担还贷责任,并在小组基础上成立中心,作为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平台。二是个体贷款模式,适用于城市和部分农村,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RBD)为代表。该模式强调信贷员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家庭状况的现场调查,通过独特的信息搜集技术、现金流测评技术、贷款决策技术和严格的贷款责任制度,实现快速高效地发放无抵押贷款。三是打分卡模式,适用于信用条件好的发达地区,以美国富国银行为代表。富国银行基于美国的征信体系和社会信用记录设计出的适用于微小企业、个人贷款信用评分模型,申贷业务通过网络动作,多数微贷款决策由计算机自动做出,少数由信贷员参照电脑判断后复核做出。四是民间借贷模式,主要包括民间借款、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形式,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受到法律保护,比如香港和南非。

  同时,他还介绍了中国成功的草根金融案例:中国扶贫基金会从1996年开始采用小组联保模式在国内开展小额贷款工作。业务目前已覆盖到国内11个省的26个贫困县,十几年来累计向13万多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近3亿元,50多万贫困人口直接从中受益。截至2009年1月底,有效贷款农户28411户,贷款余额1.2亿元,户均余额4218元,不良贷款率为0.94%。国家开发银行从2005年底引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个人贷款技术,采取“资金+技术”的方式,先后在包头、台州、九江、德阳、桂林、曲靖等12个城市开展微贷款业务。3年来累计发放微贷款6万笔,金额达46亿元,平均贷款额度为7.6万元,不良贷款率为0.2%。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机构也积极探索草根金融,两年来已累计发放贷款40多亿,其中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此外,民间金融也是满足草根金融需求的重要形式,但不受法律保护。据有关机构统计,2008年温州市民间融资规模就达2000亿到3000亿元。

  对此,刘克崮委员建议:

  第一,成立以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参与的“草根金融发展部际联席协调会议”;下放草根金融监管权,日常监管以地方为主,对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机构交地方监管,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免贵统筹协调并制定政策法规。

  第二,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各机构选择合理模式从事草根金融业务。一是支持农商银、农合银、农信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邮储银行等机构在农村采用小组联保模式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二是鼓励从事草根金融的非政府组织在适当时机改制为小额信贷公司;三是支持广大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结合自身市场推广个人信用贷款技术;四是鼓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单设小企业贷款事业部从事微小贷款经营,并在京津沪等大城市开发基于现代网络、信用的打分卡技术型微贷业务;五是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阳光民间借贷市场,并引导健康的民间放贷者向小额贷款公司转化。

  第三,为草根金融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一是组建草根金融咨询公司,培养相关从业人才。建立全国与地方各级微贷款培训体系,成立专业技术咨询公司,建立培训基地,为草根金融业务开展提供人员保障与业绩激励。二是)建立健全草根金融IT系统。央行应进一步建立基层金融信息系统,将草根金融相关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并建立规范标准的草根金融数据库,为从事新农村和微小企业贷款的各家机构提供标准和便利。各家机构也应着手建立自己的草根金融IT系统,为业务开展提供保障。三是全方位、多渠道开发草根金融资金来源。一方面鼓励外资、民间资本自筹资金组建草根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央行再贷款、政策性银行批发、商业银行转贷、社会资金(保险、信托等)委托放款等方式为草根金融提供资金来源。

  第四,制定并实施适合草根金融发展的财政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配合,为草根金融提供生长便利,营造良性空间。货币政策方面,对草根金融机构实施适度“宽松”政策,建立草根金融批发性资金平台,并给予一定的优惠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方面,建议对传统机构部分从事的数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业务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完全独立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实行低率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社会效益投资(Social Investments)是将投资的社会效益回报放在首位,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回报的新型投资机制。据了解,目前中国社会效益投资机构主要是一些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乡村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机构以及以非营利性NGO为投资对象的公益创投(venture philanthropy)基金。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形势下,如何改进监管框架,科学界定资格,调动多元参与,对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效益投资,鼓励个体和微小企业创业,缓解就业压力正当其时。全国政协委员、德意志投资银行大中华区总裁张红力献言:

  为社会效益投资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

  张红力委员指出:由于这些社会效益投资机构的身份难以得到正确的定性,直接影响到这些机构按照相应的法律建立起股份制的公司管理架构,从而限制了慈善和非慈善性质的社会投资进入;再加上还没有现成的监管框架对它们进行监管,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造成的制度缺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效益投资机构的发展。对此,张红力委员建议:

  第一,以法规形式承认这些非营利性公司、非慈善团体的“第三类身份”,比如可以界定为“扶贫银行/社会效益企业”,相应的降低其注册资金和资质要求,按照这“第三种”身份对其组织管理架构和业务范围进行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其组织和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相应要求时可以上升成为公司法人。

  第二,在明确身份后,对其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框架和法律保障,帮助解决这些机构资金来源和技术力量发展的问题。可以通过试点的方式,和几家已经建立起规范管理并且发展得很好的扶贫社团建立起监管关系,探索如何通过建立起区别于商业银行的、确保其服务对象为贫困人群的监管指标,对其软件系统管理、风险控制体系、贷款品种、服务方式等进行规范管理。通过一两年的试点,再把更多的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规范其运营。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起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解决其健康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融资问题。比如,很多个人投资者关注社会效益,愿意其投资以社会效益优先的方式进行,如何成立社会效益投资基金,面向这些投资者筹集资金,向他们提供社会效益投资产品,或者如何由合格的金融机构吸收专门用于乡村小额信贷的存款,让这些存款通过这些小额信贷机构放贷运营等,这些问题都只有在明确的监管之下才能有效解决。

  他认为,通过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可以给社会企业搭出一片适合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鼓励不同来源的资金进入,让这种投资作为政府投资和企事业机构商业性投资的有益补充,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无法获得商业投资的相对弱势人群——主要是农村贫困人群,创造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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