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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公告:房价仍高于普通居民支付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 17:54  人民网

  为确保3年任务顺利完成,《意见》提出,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意见》提出,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

  记者从6日上午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十余个部门,在前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12月1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提出了六方面政策措施。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明确了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目标以及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同时强调,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新增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和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为确保3年任务顺利完成,《意见》提出,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截至2008年9月,全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2000多亿元。一些地方和部门建议,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加快住房建设,解决部分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可以与住房建设适当结合。为此,《意见》提出,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此外,《意见》提出,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型自住房是现阶段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也在商品住房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这一部分需求的释放,对改善住房条件,拉动成交量和扩大内需都有很大的效应。为此,《意见》分别从信贷和税收两个方面提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措施。

  (一)信贷方面。

  突出了鼓励自住、支持改善、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意见》提出,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税收方面。

  主要是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意见》规定: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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