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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天津分行称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没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13:49 每日新报

  去年底,有关部门发布的“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来一度传出个别商业银行将要放宽“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的声音,以争取更多市场份额。日前,人行天津分行有关人士表示,将继续严格执行“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

  据了解,在去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又明确,第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第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第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补充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政策出台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贯彻文件精神,严格督促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近期又向天津市各金融机构发出《信贷政策与风险提示》,其中重申央行相关政策,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相放宽标准,力求切实防范商业性房地产信贷风险。

  采访中,有本市商业银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该行仍在按照人行和银监会确定的“第二套房贷”界定标准执行。这个标准的确比以前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第二套房贷”标准严格一些。比如对于还清贷款后卖掉旧房,再申请贷款购买新房的市民,据了解,统一标准出台前,有的银行就可以给其“第一套房贷”的优惠政策;而现在银行则会要求其提供原先的住房已经卖掉的证明。

  新报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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